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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

(2011-03-31 17:19:17)
标签:

法定许可

搜狐焦点

南方都市报

网络

网络传播权

律师

著作权

it

分类: 知识产权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赵虎

 

由于搜狐焦点与南方都市报的纠纷引起了网络环境下法定许可的争论。

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例外,即除了这两种情况,其他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设立法定许可或者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因在于保护公共利益,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但是在《著作权法》列举的情形中没有关于网络环境下法定许可的规定。因为法定许可是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所以对于该制度的适用我们要严格限制,防止滥用。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规定了网站可以有条件(注明出处、支付报酬)的不经过作者同意转载、摘编报纸上的文章。该司法解释在2004年进行修改的时候,该条进行了修改,但是其实质内容没有变化。20065月国务院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中的法定许可进行了有利于作者的规定,该规定明显与上述司法解释相冲突。2006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删去了第三条的规定,以保持与《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一致。所以,目前有关网络环境下法定许可的规定以《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为准。

网络环境下适用法定许可的有两种情况,分别规定在《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

1、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的保持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同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2、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3、支付报酬;

4、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特定服务对象之外的其他人获取著作权人的作品;

5、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为法定许可是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例外,著作权人应该容忍法定许可行为。同时,如果对是否属于法定许可存在争论时,应该依法律规定作出解释。当事件处于模糊地带时,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应该对法定许可严格按照字面意思解释,字面意思不明时,作出严格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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