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赵虎
写完《网络转载与合理使用》后,微博好友赵律师(广东,我的本家)跟我进行了交流,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要我考虑一下报刊转载于法定许可的关系。这个确实非常必要,也感谢广东赵律师。因为提到合理使用,总是绕不过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不同与相同之处。不过,这个问题太大了,一篇小小的博文无法写清楚,但是可以从具体的报刊转载于法定许可开始讨论。
法定许可制度即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必须支付报酬的制度。与合理使用相比,法定许可保留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之所以设定法定许可是因为这样的考虑:
1、为降低某些使用人的义务成本;
2、为了降低某些行业的垄断程度;
所以,法定许可还是从公共利益考虑,防止因为著作权保护造成成本的无谓增加与行业垄断。
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主要有这么几种:
1、为教育事业而设的法定许可,如九年义务教材使用作品;
2、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
3、传播行业的法定许可,即电台、电视台、报刊转载、摘编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依照这个规定,构成报刊间转载作品的法定许可需要满足这么几个要件:
1、作品已经发表在报刊上;
2、著作权人没有做出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
3、只能在报刊与报刊之间进行;
4、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5、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
法定许可的形式包括转载以及作为文摘、资料。转载,即原封不动的刊登,这个可以理解;文摘与上半句提到的摘编是否是一回事,值得考虑。本文认为不是一回事,文摘是“摘”而不“编”,并指明所摘得部分在原作中的位置,应该说保护了作品的完整性,并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摘编则不同,既“摘”又“编”,非常容易使得作品的原来的面貌以及实质内容被篡改,导致侵犯作者和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因为法定许可跟合理使用一样,属于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是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例外。所以,法定许可的解释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不能归纳到法定许可的范围。
现实中出现的转载不付费,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时候却说自己属于法定许可的情况不少,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法定许可必须付费,没有付费的就是侵犯著作权,除非有证据证明无法找到著作权人,并对稿费进行了提存。
欢迎大家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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