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禽兽父母,该剥夺监护权
(2011-02-22 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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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宋体丢丢监护权监护人资格微博打拐育儿 |
分类: 家庭法 |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也许是配合微博打拐,中央台12频道道德观察播出了一个节目《被出租的天使》:三个小孩子,大约3、4岁左右的样子,被人带着在大街上乞讨,其中一个孩子还被严重虐待,身上扎满了针眼;这三个小孩子被志愿者发现并解救,通过公安机关送回老家;不久之后志愿者发现这三个孩子又回来了,经过调查,原来竟是孩子的家长把孩子租给了带孩子乞讨的这些人!
我想起了以前《法制日报》持续关注过的一个男孩子:丢丢。丢丢的妈妈是一个瘾君子,毒瘾犯了之后竟然把丢丢卖掉换钱买毒品。丢丢后来到亲戚家居住,亲戚对丢丢也不好,丢丢也得不到温暖。当社会上有人想收养丢丢的时候,问题出现了:丢丢的母亲并不愿意把丢丢送养,根据法律的规定,丢丢的母亲是丢丢的监护人,丢丢的母亲不同意丢丢就不能被送养!
天底下竟然有这么多丧尽天良的父母,如果如此的不负责任,何必让这些可怜的小天使来到人间呢?难道法律就没有办法了吗?
我想到了一部电影《刮痧》:华人家庭到美国生活,孩子感冒了,爷爷用中国传统的治疗方法刮痧给孩子治疗,结果被别人发现了孩子身上的印记,美国当局认为孩子的父母虐待孩子,所以要剥夺这对华人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当然这部电影主要表现的是东西文化差异,但是其中的法律要素也值得我们思考:依照中国法律,对于不适合做监护人的父母,能否剥夺他的监护权呢?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父母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等作为监护人。没有这些人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根据我国法律传统,公权力一般是不愿意介入到家庭里面的,除非实在没有办法了,才有公权力的介入。另外,直到现在,没有听说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做监护人的,这些部门的设置中好像也没有相关的功能。
《民法通则》另外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应该说法律也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但是这里“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指的到底是什么人?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很难启动法律规定。事实上,该条用来剥夺父母监护权的从来没有听说过。到底哪种情况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没有法律进行进一步细化,不具有操作性。
我国未必仿效美国建立剥夺当事人资格的制度,但是也要看到这种制度有利的一面。现代社会虐待孩子、把孩子作为挣钱工具的事件时有发生,时不时的挑动着我们的神经,难道我们就由它发生吗?不认为这样的事情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应该给孩子良好的生存环境吗?
建议国家在进行《婚姻法》修改时增加相应的规定,建立剥夺不适格父母监护权的制度,如果其他的亲属也不合适作为监护人的,建立福利机构负责对孩子进行监护。有的人会认为这样对国家来说压力太大。我们都是世界第二经济体了,难道不能花一些钱在祖国的未来身上吗?
目前的微博打拐,有的打到的是真拐,有的打到的是真的禽兽父母。对于真拐,我们解救,对于这些禽兽父母,我们怎能放任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