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先锋诉王跃文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之我见
(2011-01-19 17: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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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先锋诉王跃文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经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目前正在二审审理期间。该案是近些年来少有的但又是非常典型的作者与出版社或者文化公司的出版合同纠纷案件,因为涉及到名人名作、一稿两投、巨额违约金等字眼,备受人关注。因为不掌握全部的案件材料和案情,本文只在目前网上看到的文章、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一下分析。本文不针对诉讼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也希望二审法院可以公正的、高水平的判决此案。
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就不细说了,可以在百度上搜索。
这个案件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王跃文是否构成违约,二是赔偿数额多少合适。这也是法院审理的焦点,在法院的判决书中也是主要对这两点进行了说明。
对于王跃文是否构成违约问题,法院的判决先是说虽然王跃文提出对方事先违约,但是因为王跃文没有提出反诉,所以只审理王跃文是否违约的问题。对于法院判决的这种认定,本文是不敢苟同的。必须提出反诉也对对方的违约事实进行审理吗?这样的认定未免过于机械了。
即使不对是否违约进行认定,但是对于原告的行为应该进行认定,因为原告的行为也是整个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王跃文提出打算解除合同后,原告选择把没有完稿的作品出版,除了是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也应该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约行为。因为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是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但是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是违约,而是一种正常的要约承诺的过程。王跃文提出解除合同的时候,新华先锋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同意解除合同(只有在同意解除合同的时候合同才被解除)。如果新华先锋提出了继续履行合同,王跃文不履行或者把作品交给他人出版肯定是违约的。但是当王跃文还没有这么做的时候,新华先锋就单方决定出版王跃文没有完成的作品。应该说新华先锋的行为确实属于违约行为,无论如何不能出版没有完成的作品,双方对于出版的程序应该是有约定的。新华先锋这个行为如何判断?即使不对是否违约进行判断,本文也认为也应该对行为本身的性质进行判断。因为让一个没有完成的作品出版属于侵犯了合同另一方的根本利益,这种行为是不是一种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行为呢?法院判决以不对违约进行判断为由不对新华先锋这一行为进行判断是不对的,至少属于没有查清案件事实。
那么王跃文是否构成违约呢?这里面的问题比较复杂。这里面可能有两种解释:1、王跃文遇到这种情况应该选择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解除合同,等解除合同之后再与新的出版社签订新的合同。但是本案也有特殊之处,因为作品已经上市,作者需要自力救济,所以通过其他的出版机构出版了自己的作品。严格来说,王跃文也是违约的,但是这个违约是建立在对方根本违约(可能)的基础之上。双方互有违约的情况。互有违约的情况应该互相赔偿对方的损失。2、王跃文不违约,因为合同法有规定,如果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王跃文的行为属于一种用行动表明解除合同的行为。如何解释,还是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
关于赔偿数额。这里面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查清:1、新华先锋受到的损失时多少,因为我国法律实行填平原则,即赔偿额与损失相当。新华先锋提供了计算方法,其实还应该提供其他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损失。2、报酬的50%是否属于违约金。这么巨额的违约金是否超过了新华先锋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总之,这个案件定性是关键,定性之后再定量。定量不对也会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
应该说这是一个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但事情发生的初期,双方应该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甚至可以诉诸法律来决定合同是否履行的问题,而不是互相采取违法合同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作家的权利需要保护,文化公司的权利也需要保护。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清案件事实,给双方一个胜败皆服的判决,也给整个文化出版市场进行版权交易行为提供一个指南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