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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权利需要特别保护

(2011-01-11 11:02:56)
标签:

空壳公司

影视剧

警中警

剧本

编剧

律师

娱乐

分类: 知识产权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赵虎

 

    剧本是一个影视剧的灵魂,有好的剧本才能有好的影视剧。现在电影、电视剧创作链条上缺的不是充足的资金,不是优秀的导演、演员,也不是缺少市场,而是缺少好的剧本,缺少好的编剧。但是,编剧在整个影视行业中却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著作权得不到保护。比如《警中警》著作权纠纷案,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子非鱼却没有被列为编剧,署名权受到侵犯。剧本的创造往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需要一定人员的参加。但是不是每一个参加的人都是作者,而是做出重大实质性贡献的人才是作者。但是在影视剧中组织者、出资者被标明“编剧”,而真正的作者却排在这些人的后面,甚至出现没有名字的现在屡见不鲜。

    2、取得报酬权得不到保护。一个电影或者电视剧的拍摄往往需要几个公司的合作,这几个公司有的为实力雄厚的公司,有的是空壳公司。为了回避纠纷,编剧往往被安排与空壳公司签订合同。一旦出现纠纷,编剧根据合同索要自己的报酬的时候,发现空壳公司已经人去楼空。

    3、侵权陷阱。一些影视制作公司法律意识不强,让编剧以已经发表的、他人有著作权的作品为蓝本制作剧本,但是却不与该蓝本的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并事先支付使用费。一旦被发现,编剧将可能与影视公司一同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还有其他的情况。如果因为与剧组发生矛盾,解除合同,等影视剧放映的时候发现影视剧中还有自己创造的故事,但是标明的编剧中却没有自己的名字等等。

    应该说,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与影视创造行业重资本、重演员,不重编剧有关,也与编剧们普遍法律意识不强,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也没有自己的法律顾问,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有关。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各方面包括法律界的共同努力。

    好的剧本、好的编剧是影视剧创造的源泉,需要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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