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婚前贷款购房的归属——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010-11-24 15:23:15)
标签: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

房产

分类: 家庭法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赵虎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公布之后引起了很多反对、质疑之声,其中最有争论的应该是草案的第十三条关于婚前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很多人认为这个规定助长了男士找小三之风,不利于家庭稳定,不利于社会稳定。对此,本文的看法不同,本人认为该条规定无论从法律逻辑上还是从家庭伦理上来说都有其合理之处。

    该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双方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该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剩余贷款属该方单方债务,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具有争议的应该是该条的第二款,即如果婚前贷款购房,该房屋又登记在一方的名下,那么离婚的时候要认定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贷款属个人单方债务,但是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增值收益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有人认为这一部分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利益,对于该观点我不敢苟同。

    大家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买房人和开发商,无论买房人有没有贷款,买房人一定是全款付给了开发商,没有差一个子。只不过在贷款的情况下,买房人是向银行借钱买房,但是也不欠开发商的钱。付款后,买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待开放商交付房屋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就全部履行完毕了。虽然需要还贷款,但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是和银行间的贷款合同关系,和房屋的权属没有关系。因为房屋是开发商的,不是银行的,开放商给了买房人,也没有给银行,买房人从开发商的手里得到了这个房屋的物权。

    这个买房人之后结婚,结婚的时候还是需要偿还贷款,这个时候如果用自己的收入或者配偶的收入还贷的话就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但是和权属也没有关系,只是和银行的贷款关系。权属的转移需要意思表示和变动登记,如果没有变更产权人,房屋还是买房人的,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因为婚前得到了全部的房屋所有权。除非法律有规定,结婚可以引起物权变动——但是,我国法律已经没有这样的规定了。

    那么这种情况下,即使离婚,另一方为什么能够分割他人在婚前已经取的所有权和债权(婚后交付房屋或者办理房产证的)的财产呢?这和法律的规定是背道而驰的。

    如果还贷的时候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的时候房屋的所有权人应该支付还贷金额的一半补偿对方。但是,对于这个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否需要分割一直有争议。

    本文认为,因为物而产生的市场增值应该归物权人,债务能产生的只有利息。所以,分割增值部分没有法律基础,对于司法解释该条款后半句关于增值部分的规定本文认为是错误的。如果真的需要分割,应该是补偿另外一方全部还贷金额一半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财产、感情以及社会伦理本来是不同的概念,但是我们有些人总是非常冲动的把他们搅在一起。即使违背法律逻辑和法律规定把这种婚前贷款的房屋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起到一方因为害怕失去房屋而不敢提出离婚的效果呢?即使起到这样的效果,这种婚姻还有什么存续的必要呢?

    在该司法解释正式出台之前,让我们继续争论下去把。只要争论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对于立法还是非常必要的。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