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对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定”)抱有很高的期望。因为两规定号称是因为出现了赵作海案件等一系列案件,为了避免这种案件的发生而出台的。这种背景让人想起孙志刚案件,以为这次会有大的改变,会有大的进步。而自从两规定通过后,一直处于隐而不发的状态,被人们称为传说中的两规定,更加披上了神秘的色彩。
2010年6月27日,这两规定终于露出了面目。仔细研读,却发现了一句话的正确性:希望越大,失望越大。除了宣言性的东西,真的看不到什么保护人权、规范刑事办案的意思,反而规定了若干“补正”程序。刑事办案中还有补正程序,我不是搞刑事案件的,在之前法学院学习的时候,也是闻所未闻,不知道借鉴于那个国家抑或哪个年代。
错了就是错了,错了之后不承担后果,补正就可以了!补正的人还是那个犯错的人!不知道到底用了什么样的法律逻辑。比如《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4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这就是说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也可能不影响公正审判。请问,都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取证了,怎么还不会影响公正审判呢?而且,即使是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了,只要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的解释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所谓取得,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中的不合法因素只存在于那一个时空。请问,如何补正?我们又没有时光机器,可以返回到过去。做出解释是可能的,但是明显违法,还要做出“合理”的解释,这样到底是为难我们的法律还是为难我们的办案机关?
有许多事情只是传说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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