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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毕竟是私事

(2010-03-12 15:58:33)
标签:

婚姻

私事

私生活

政协委员

人大代表

情感

分类: 家庭法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赵虎律师

 

    这一届的人大会上,有人大代表提出要增加离婚证明材料,增加离婚难度;有政协委员提出要增加离婚冷静期。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这样的议案是有原因和时代背景的。我国现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甚至有的80后刚刚结婚不到一个月,又要离婚,对待婚姻特别草率。这样,导致了出现了许多单身母亲,增加了社会矛盾。所以,我们的代表、委员忧国忧民,提出这样的方案来试图解决这一问题。

    但是这种意见也是有问题的。结婚与离婚从本质上来说都是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公民的私事。之所以要登记并取得结婚证、离婚证,是因为婚姻虽然是个人私事,但是却和公共利益相关。家庭的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关乎伦理纲常。所以,国家需要介入,结婚与离婚需要登记或者诉讼。但是,即使这样,也掩盖不了婚姻是个人私生活这一本质的内涵。

    既然是个人私生活,就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当事人有权不让其他无关的人知道。我国之前就有过结婚、离婚需要单位开证明的先例,结果往往成为单位控制个人的一个手段,或者让个人的隐私广为传播。对于个人来讲,弊大于利。所以,让单位开证明肯定是在走历史的倒车,已经被历史否定的东西怎么又能拿出来呢?

    离婚冷静期的有一定道理的,但是,离婚冷静期的出台需要其他法律制度的配套。比如:离婚冷静期有多长;离婚冷静期的起始时间;是否需要进行预登记;离婚冷静期过了之后再去进行离婚登记是否可以马上进行登记;如果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反悔的情况下,预登记是否可以作为法院诉诉阶段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证据;是不是有一些情况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等等。如果配套合理的话,应该是一个好的制度设计。离婚冷静期并没有侵犯个人的隐私,也没有剥夺个人的自由,只是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加大了国家的介入力度,并且最终会尊重双方的自由选择。

    另外,也许事情并不像许多人想象的那么可怕,离婚对于一代人来说可能是非常难以接受的一件事情,对于另一代人来说也许是很正常的。

    如果制度设计让离婚过程过于痛苦,同居的比例可能会大幅度的上升。如果没有了感情,离婚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离不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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