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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招聘广告

(2009-03-05 10:11:14)
标签:

求职

律师事务所

招聘广告

文化

分类: 随感
 

    下面这篇招聘信息是我从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招聘广告中原文不动复制下来的。我们且看这则信息说了什么:

    1.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2.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做事有条理,善于处理繁杂事务; 3.思维敏捷、表达流利,服务意识强,具有极佳的沟通能力和良好的写作能力; 4.熟练使用现代化办公设备及办公软件; 5.35岁以下,女性要求身高1.65米以上;男性要求身高1.75米以上,形象气质佳,请附近照; 6.具有国外学习、工作、生活经历者或从事过外事工作者优先。 7.工资待遇:人民币3000元—10000元/月。

    律师,应该是一个国家深得该国法律精神的人群。这篇广告出自于京城一家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但是怎么看怎么不舒服。

    第一,什么叫全日制大学本科。就是说不要自考生、成考生等等非“正规”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且不说是否全日制大学本科的学生一定就强于非全日制大学本科的学生,作为一则招聘信息如此写的话是否构成了对非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歧视呢?对于学历,我们国家承认全日制本科学历也承认非全日制本科学历。只要一个人进行了学习,自己的知识达到了国家的要求,国家就会发给毕业证书。这也是为了创造各种学习方式,鼓励大家学习,提高国民素质。既然国家都是一视同仁的,一个律师事务所凭什么要划分三六九等?我们可不可以以此广告伤害了非全日制本科学历的求职者的平等权为由提起诉讼呢?

    第二,年龄要求是35岁一下。这又是为什么,是不是35岁以上的人一定干不了这份工作呢?同样,这也是对35岁以上求职者的年龄歧视。

    第三,身高歧视。要求女性1.65以上,男性1.75以上。是不是不足这个身高标准的求职者就做不了这份工作呢?这也不是体育运动,不是招聘篮球队员。

    其实这样的招聘信息比比皆是,但是律师事务所也有这样的广告不得不让我们反思:难道我们忘了法律的精神了吗,忘了法律的价值是自由、平等吗?我们应该知道,除非我们论证了这个职位对于哪些限制条件的合理性,否则,就是歧视,就违反平等的原则。而这个论证的义务在招聘一方。但是,我们什么时候听到过招聘单位说明过自己设定招聘条件的合理性呢?

    当我从法学院走出来寻找工作的时候就曾经感到过诧异,许多律师事务所招聘员工的时候不签合同、给的工资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甚至不给工资,对此,这些律所都有自己洋洋得意的理由。我刚开始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就为这些法律人感到羞愧,难道作为律师事务所不懂得法律吗?后来我告诉自己,对于不尊重法律的律师事务所一定不能去。因为律师不尊重法律等于不尊重自己。

    我记得《金牌律师》中有一句话,大意是:一个法治国家,一定有一群优秀的律师。作为律师,我们承载着使命,应该更加的敬畏法律,尊重法律,用自己的行动影响人民的法制观念。而不是一味得顺从现实,玩弄法律。

    现在又到了大学生就业的时候了,希望法科大学生们在遇到这样的招聘机构的时候想一想:连法律都不敬畏的律师事务所,你敢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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