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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可否终止

(2008-08-01 15:03:04)
标签:

法律

子女

婚姻法

律师

杂谈

分类: 家庭法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赵虎

 

大红因为大强经常对自己和孩子实行家庭暴力,向法院提出离婚,并且要求自己抚养孩子。大强同意和大红离婚,但是也要求自己抚养孩子。最后,法院判决孩子归大红抚养,但是大强享有探望权。两个人离婚后,大强按照判决的规定,每个月都会去看望孩子。但是大强以前的行为在孩子的心中留下了很深的阴影,孩子不愿见大强,每次都又哭又闹。大红心疼孩子,于是想终止大强的探望权。

探望权可否终止呢?孩子的这种情况又如何保护呢?

探望权是男女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权利。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在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以探望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来源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联系,这种血缘联系不会因为离婚而解除,也不能够终止。所以,探望权是不能终止的。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确实存在着许多特殊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因为孩子正处于成长的阶段,如果允许正常的探望,可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于是,《婚姻法》设计了中止探望权的制度:“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所以,探望权可以中止。

“终止”与“中止”有何区别呢?主要的区别在于“中止”是临时性的,当中止的原因消失之后可以恢复。但是“终止”是终局性的,不可恢复。“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的性质决定了不可能永久性的剥夺,只能暂时的限制。限制的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权作出限制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本案中,大红可以向法院请求中止大强的探望权,让孩子有一个恢复的阶段。同时,在大强改正了自己暴力倾向之后,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探望权的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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