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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纸条,两种解释

(2008-07-16 14: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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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在中国行

法律

继承权

解释学

律师

文化

分类: 家庭法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赵虎)

    张根有三个儿子,大儿子张大,二儿子张二,三儿子张三。张根去世正在商议如何分遗产的时候,张大出意外死了。张大的儿子张小小将两个叔叔告上了法庭,要求转继承爷爷的遗产。在庭审中,张三拿出了张大生前写得一个声明:“父亲死后留下的房屋本人愿意放弃,全部交给弟弟张三。”法庭认可了这一声明,认定张大放弃了继承父亲张根的遗产。但是,我却有不同的看法。

   

这个声明到底是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还是对自己继承权转让的声明?我们知道,财产权利可以转让。虽然继承权有强烈的人身权利的性质,但是,归根到底是得到一定财产的权利。所以,继承权应该也可以在继承人中间转让。如果理解为张大的意思是放弃继承权的话,又怎么交给弟弟?就像一个东西,只有拿到手了之后才能转交给别人。生活化的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往往需要根据上下文进行解释,还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可断章取义。张大的意思主要是把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给弟弟,所以,视为是一种继承权的转让更加合适。之所以如此认真的区分,是因为理解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就不同。如果视为放弃继承,张大放弃的份额将在其他法定代理人中间分配;如果理解为继承份额的转让,则他的弟弟将得到张大应当继承的份额,不必与他人分割。

看来,司法过程中的法解释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法解释是讲究规则的。现在我们的法学研究的重点已经从立法学转移到了法解释学。但是,我们许多人的头脑中还是简单的自然法的思想,不能将法律理论搞得更加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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