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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有权抑或无权

(2008-05-08 12:49:47)
标签:

法律

夫妻

所有权

物权公示公信

共同财产

育儿

分类: 家庭法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赵虎

 

    离婚时,很多夫妻为了财产——尤其是房产——闹得不可开交,双方都寸步不让。好多夫妻为了达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协商一致把房产落在孩子的名字之上,即房产证改为孩子的名字。有时,也可能因为其他的原因,在房产证上写上孩子的名字。往往当协议离婚不成走向法院时,夫妻的一方或双方又会为了房产的分割大起干戈。这时,房子到底是谁的,夫妻有没有权利来分割这个房产呢?

    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和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如没有相反地证明房产证上写的谁的名字谁就是房产的所有权人。当父母把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或写成孩子的名字时,应该视为父母对孩子的赠与,并且赠与已经完成,权属已经转移,孩子成为了房产的所有权人。在夫妻离婚时,再主张对房产进行分割是于法无据的。因为此时房产已经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是在夫妻离婚时还存在的财产。这里的存在一指物理上还存在的财产,二指法律上还存在的财产,即夫妻还有所有权。因为此时的房产的所有权已经不归夫妻所有了,夫妻自然不能再要求分割房屋的所有权。

    当然,孩子是没有能力来管理控制自己名下的房产的,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夫妻的一方有权管理孩子名下的财产。但是如果作出处分,还要取得另外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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