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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引述博主观点:一些机构误检事件频发 食品检测公告发布亟待规范

(2012-08-01 22:28:16)
标签:

杂谈

分类: 接受采访
          一些机构误检事件频发 食品检测公告发布亟待规范
 
                  2012年08月01日 21:32 法制周报 
 
  检验机构责任承担存法律空白

  “承担食品质量鉴定等的检验机构失误频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检验机构的认定与资质管理不善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和静钧表示。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事实上,我国在检测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上有着严格的规定。

  2010年11月,由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行政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有权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我国食品检验机构分为官方和非官方。所有的食品检验机构都需要经过国家或地方的质监、卫生部门的认证,且获得资质后才可向社会发布报告。

  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7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第60条规定,县级以上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卫生部制订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认定原则就是检验机构的“独立性、诚信、公正、专业水平”,检验机构应有能力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内涵,应包括因疏忽大意而造成重大检测错误,从而对涉事企业的损害的赔偿责任,也包括行政监督部门对检验机构的行政处罚。遗憾的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仅是一个“入门”规定,具体如何“承担责任”仍存在法律空白。

  由于检验机构的日常资质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督部门,且进入门槛不高,检验机构的良莠不齐、误检泛滥成了必然结果。一些检验机构甚至偏离“公正性”,进行权力寻租,以不利的检测结果来牟取非法利益。

  “在这些机构大玩‘自摆乌龙’戏时,主管部门应出重拳,拆掉这些不良庙堂的门牌,法律应鼓励受伤害的企业,积极维权,让草率检验的这些机构,付出‘撒谎’的高昂代价。”和静钧表示。

  规范检测程序让不良企业倾家荡产

  “在中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现状下,我们已经不起折腾了,希望检验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事。”席庆称,其实企业是欢迎社会各界力量来监督质量问题的。

  业内人士认为,当下最为紧要的是相关权威机构建立一套科学、严谨、公正的“食品安全预警报告机制”。也就是说,当政府检验机构发布不合格食品安全信息时,需要以公众能理解的语言和符号,分等级分强度并更加准确地给出风险评估警示,增强社会各界的科学防范意识,而不是盲目防范。

  据悉,有关专家学者呼吁,希望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一起联合起来,共同促进“食品安全预警报告机制”的出台,共同推进对中国食品安全的信心。

  “检测公告对企业、市场、消费者的影响很大,尤其是食品安全信息,相关部门发布一定要慎重。”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对食品检测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检验机构要真正成为第三方机构;二是政府部门要规范发布程序,及时与受检企业沟通,查找问题;三是企业应该更快地行动,申请复检或及时对产品进行处理。

  “当然,我们之所以呼吁规范检验机构,让其严谨检测,初衷是为了更加客观、严格的监管产品质量问题。对于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问题产品,我们需要严查严惩,让不良企业倾家荡产。”欧爱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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