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现崇安地蜥的事实真相
(2012-10-20 12: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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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行动物新记录失实报道事实真相职业道德 |
分类: 社会万象 |
《温州晚报》和杭州的《都市快报》近日相继报道了浙江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现崇安地蜥的消息,前者基本如实报道,后者失实之处太多,关于发现、拍摄和查证的过程更属于杜撰,网上大量转发,以讹传讹,混淆视听。作为当事人,我有义务澄清事实,还以真相,谴责胡编乱造者,保留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合法权利。
1、2012年10月4日我们一行9人考察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得到保护区管理局的热情接待,早饭后保护处处长雷祖培陪同我们进入保护区,带领我们到一桥头平台,他说另有接待事宜,“你们自己上去吧,回来时我在这儿等你们”。雷处长没有过桥,我们一行9人过桥后深入保护区继续考察。时在10:25左右,有照片为证。
2、继续上行半小时后,我在路边首先发现一绿色蜥蜴,引起注意,因为《浙江动物志》所载蜥蜴科种类,我大体还是清楚的,肯定没有记载这一种。于是我立即进行拍摄记录。同行的alchemist、红糖、momo等人也作了拍摄。其间它还在我的袖筒里钻行,我带它走了十几米,拍完照就地放生。拍摄时间为10:52,有照片为证。雷处长不在场,而是半小时前就和我们分手了,前条已述,因此《都市快报》的报道中所谓雷处长“发现”并“提醒边上人快拍照留存”的说法子虚乌有,老雷不是现场参与人,更不是发现者,他是事后才知道的,详后述。
3、回到杭州后,忙于各项杂事,耽搁一个多星期后,才把照片整理出来,但这个奇特的绿色蜥蜴的事我没有忘记。10月13日我向浙江省自然博物馆研究两爬的专家请教,15日得到答复“恭喜蒋老师,这是非常难得一见的崇安地蜥。”
4、得到专家答复后,我立即进行查证。一是再查《浙江动物志》,确实没有崇安地蜥的记载。二是网上搜索,查得1926年由美国学者首先发现于福建崇安,沉寂76年后于2002年由中国学者重新发现于安徽黄山,2008年广东丹霞山和江西阳际峰也相继发现其存在,但没有发现浙江省内的相关报道。
5、10月16日我在《之江草木》论坛发了崇安地蜥的照片和简要文字介绍,这些资料都是我自己经过认真查证的,但没有叙述发现崇安地蜥的经过。
6、10月17日一早我在自己的新浪博客上发了崇安地蜥的照片和文字资料,包括发现、拍摄的详细经过。随后在QQ群里告知同行诸友这一新的发现。雷处长当日得知发现崇安地蜥的消息,于傍晚6时许打电话给我,一是核实崇安地蜥定名是否可靠,二是查证发现地是否在乌岩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因为此行还考察了乌岩岭以外的其他几处地方)。当我对这两个问题都给了肯定的答复后,雷处长表示要宣传一下,这对提高乌岩岭保护区的知名度、加强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有利,我表示支持。没过几分钟,《温州晚报》一女记者电话采访我,她说我的电话号码是雷处长提供的。应记者要求,我介绍了发现崇安地蜥的经过,给她看了当天早上刚发的博文,并向记者强调“浙江新记录”可能性很大,但还不能完全肯定,因为我虽然作过认真查证,但掌握资料未必全面,也许别人在别的什么地方发现过,这个说不准,所以“浙江新记录”的说法后面还要打个问号,有待进一步查证。记者在电话中追问我的身份,我说我是打酱油的,我是金融从业者,动植物和摄影都是业余爱好,你一定要写的话,就写业余爱好者好了,不写其实也没关系。
7、10月18日《温州晚报》发了乌岩岭保护区发现崇安地蜥的报道,有些小差错(比如“上一次发现它是2002年”的说法不确),业余爱好者也变成了“浙江省植物学会的有关专家”,我推测记者可能认为写“业余爱好者”不够分量,用专家名头容易唬人吧。不过这些都不是什么大问题,大体而言,报道还是客观的。“浙江省内新的分布记录”前面加了“有可能是”几个字,符合我的本意,体现了严谨的学术态度。
8、10月19日《都市快报》也发了乌岩岭保护区发现崇安地蜥的报道,我不知道怎么回事。事先记者没联系过我,报道的前半部分关于发现、拍摄和查证崇安地蜥的过程完全是杜撰,与事实不合,当时参与考察的各位同行者可以作证,我也有其他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
我说过,我是打酱油的,我是金融从业者,动植物和摄影都是业余爱好罢了,发现一个物种的新分布记录,对我其实并没什么用,我不能凭此升官加薪。如果相关专业部门科研需要,我乐于为中国的生态保护事业作些贡献,我可以奉送这类发现成果,没问题。但崇安地蜥在乌岩岭自然保护区的发现、拍摄和查证者是谁,事实俱在,不容歪曲,我有必要作出澄清,并保留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
也希望同行的诸位参与者共同作证,澄清事实。
附一:《温州晚报》的报道
附二:《都市快报》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