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难道见义勇为前要先看清是否熟人
前晚,西城区车公庄北大街与车公庄大街交汇路口过街天桥上,一年轻女子遭遇两名不明身份男子抢包,与女子同行的王先生阻止时,被抢包男子刺中4刀。经送医治疗,王先生已无生命危险。昨日,办案民警调查案情时告知,王先生与被抢女子相识,无法算作见义勇为。(新京报4月29日)
仅仅因为王先生与被抢女子是熟人,于是与歹徒搏斗受伤不能算作见义勇为,或者言下之意就是说他与歹徒搏斗受伤抢救的一切医疗费用就需要自己承担了,这似乎在大多数人的意识里并不合乎逻辑,照理说只要是保护别人而与坏人搏斗都应该是一种舍己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这与是否熟人又有什么区别呢?难道警察的逻辑里,见义勇为只能针对不认识的生人了?那好,以后熟人被抢时,如果舍己救人的风险太大甚至会有生命危险,就不一定要与歹徒搏斗了,万一受伤或残废、死亡,岂不活该?反正警察认定与被救者认识就不算见义勇为,也就不可能得到相关待遇,结果必然就是流血又流泪,弄得不好被医院天价的医疗费搞个一夜回到解放前甚至家破人亡的人生惨境岂不悲哀?
警方的决定似乎在告诉人们今后见义勇为前一定要先看清楚被救的人是否熟人了,因为熟人与生人关系到在事后与之相关的政府政策上有着天壤之别,这确实让人纠结,不知道当地警方是如何得出这种匪夷所思的逻辑的;那么我们不妨来看一看什么是见义勇为的界定: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的三个要件;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显而易见王先生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见义勇为的三个要件,他与被抢女子是否熟人根本就不影响到其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倒是本来应该起到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活动的警方并没有起到有效阻吓犯罪的职责,至少是治安环境的不良给老百姓带来了不安全感,此时此刻不论是谁,不论在路上是否认识,主动的站出来与罪犯进行搏斗,难道不应该得到警方的鼓励吗?或许警察就认为帮助熟人天经地义,所以不能算见义勇为,其实这是一种混乱颠倒的逻辑,更不能起到鼓励公民见义勇为的正面作用。就象有网友嘲笑讥讽,以此类推,若在战场上,掩护战友负伤或阵亡,是不可以立功的,因为掩护人和被掩护人是认识的。显然这种推测很可笑,熟人之间不能算见义勇为似乎只是警方随意的定性,既不科学,也不合理,甚至与见义勇为的初衷背道而驰。
由于这种奇怪的逻辑和荒唐的认定,让人感觉似乎看起来法律规定的只能去救不相识的人,否则受到歹徒的伤害就得自食其果、自认倒霉了,万一因为救熟人而伤至丧失劳动能力,岂不悲惨?说到底这只不过是“带套不算强奸”逻辑的翻版而已,对匡正社会风气只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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