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强奸,该不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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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枪膛鬼吧等闲之辈宋丽杂谈 |
分类: 红茶杂谈 |
核心提示:2009年2月某日,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本是健康快乐的宋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来源:网易]
虽然“盾姐”的武功盖世,但是在判官面前真是不服不行啊!人家“枪哥”本想找个地方解决一下“小老二”的问题,只是用了不正确的方式,找到一个不正确的美女,做了一件不正确的“美事”,意外的遇到了武林女侠盾姐,倒霉的枪哥折戟而暴亡。枪哥虽称不上是民族英雄,但也算是个风流野鬼吧?对于枪哥的牺牲,如何做盖棺定论,暂且不提,先看看几种假象。如果枪哥不实施强奸,也不会发生盾姐奋力反抗,如果盾姐不奋力反抗,也不会发生枪哥折戟,如果枪哥不折戟,自然也不会暴毙。难道说这个逻辑是错误的吗?换另一种设想,假设枪哥对盾姐实施强奸时,盾姐积极配合,并且大叫“快活”,枪哥释放出子弹,枪膛疲软,并不会折戟,更不会暴亡,枪哥提裤子走人,盾姐怀孕生子,这样既不死人,还喜得贵子。难道说这种设想就合情?合理?合法?
最英明的是判官,见缝插针、节外生枝,似乎是判案的突破点。谁家女子被强奸时,还舍命救人?强奸未遂时,还得检查一下强奸犯的枪是否被折断?差一点被掐死时,还得打电话报警:“先救强奸犯,再救我!”该女子不会是有精神病吧?令人费解的是,美貌女子不配合强奸错在哪里?难道说积极配合强奸就皆大欢喜吗?美女宋丽不配合强奸,令强奸犯生殖器折断而暴亡,究竟该不该判刑?请网友们给一个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