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妇女不欢迎的才是性骚扰
看到消息说,北京拟修法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其中把违背妇女意愿、内容涉及性作为性骚扰的判断要素,性骚扰范畴更加明确,并且,这一修改有望近期通过,我大为叫好我觉得这确实是一个大的进步,比之前连那些朋友、同事之间开玩笑的“黄段子”都例入性骚扰要明确的多,而且它也规定了哪些内容是可以被判定为性骚扰。这无疑对于妇女是一个很好的保护,也是女权运动和女权主义的一种积极效果。
但是,这也为我们留下了困惑,这种特别强调“妇女意志”的举措会不会对家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纠葛。男人们为了不违背妇女意志,是不是会减少许多亲密的举动呢?假如丈夫发的一条黄色短信而被妻子当做呈堂证供给告到了法庭,那么,这算不算是性骚扰呢?如果只是以强调妇女意志,那么,夫妻间会不会因为这样而变得生疏?夫妻间本来很亲密的动作,谁又来监控?谁来判定?难道还要在每个人家中安装一个摄像头么?强调妇女意志是可以的,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它很可能会导致男性意志的没落,如果违背男性意志而进行的上述活动谁又来保障呢?这并不是危言耸听,现在不仅仅是很多妇女遭受到这样的性骚扰,男性同样也遭到很多这样的性骚扰,光那些匿名的手机短信一天就不知道要收到多少。我觉得在强调妇女意志的同时也应该同样的把男性意志例出来。男人也同样是需要保护的,男女要平等,就应该体现在各个方面,尤其是要体现在那些约束人们行为的立法上,这样才不会有失偏颇。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个立法究竟能在家庭中适用几分是不是需要一些推敲和实验?如果男人都把女人当做保护动物一样,那么,婚姻还会永葆甜蜜么?如果女性拿着鸡毛当令箭,谁又来节制?我们鄙视那种家庭暴力和大男子主义,但是我们同样也希望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同时,男性的权益不会受到损伤。要立法,就要把双方的权益和行为约束都明确起来,这样执法的时候也才有法可依、有理可循,最重要的是,不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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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女性意愿判定"性骚扰"属人道
该把男性也纳入
“黄段子列为性骚扰”有了更进一步的限定。市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昨天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与原草案相比,修改稿中把违背妇女意愿、内容涉及性作为性骚扰的判断要素。该法规有望在本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一修订草案曾在今年5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其中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性骚扰行为的禁止和预防、对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救助等方面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有委员提出,修订草案对性骚扰的行为表述过于宽泛,应当进一步明确,修改为:“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终于看见“立法的”正确面对“万恶”的性了,一直以来人们谈性色变,立法者也大建牌坊,让那些闲时发发黄段子的人如利剑在喉,生怕哪天发了个短信就被定义为色情狂,犯了法。黄段子本来就只是个段子,男人发给女人的多点,但女人发给男人的也不少,本人就经常接到女性朋友发来的黄段子,大家一笑了之,本就不是个事,上升不到“流氓”那个层面。
一女性朋友谈到性骚扰,比较直率,她说这个要看什么情况,如果不过分,偶尔来点“骚扰”,特别是对方还“上眼”的,暧昧暧昧,不失一种生活情趣,平日里异性肢体接触,浅浅的,也有个中滋味,不讨厌,还有点情愫,当然猥琐男不懂风月,上下其手的,定属骚扰。更有开放女性,追求刺激者,还期待能有所艳遇,期望被骚扰,也不是没有。深夜电台里不乏有女人倾诉自己喜欢挤公交,喜欢被人“顶”的心理,人性本是复杂的,只要其不危害公共利益,不违法,犯不着举起道德大旗去谴责,这点我比较欣赏那些主持人,耐心的倾听,理性的分析,让倾诉者心理得到安慰,不再惶惶不可终日,唯恐自己是个“变态”。以女性意愿判定性骚扰当属人道,“存天理,灭人欲。”这种老夫子的东西,是当扔进垃圾堆里了。法律当管可管之事、管应管之事,无需把暧昧也写进法律。最好男女平等,违背男人意愿,如此骚扰的也应定个罪,不然我们这些大老爷们哪天真遇上了,还没地说理去。
首都拟立法禁止和预防性骚扰行为,并特别强调了妇女意志。据介绍,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表述,把“违背妇女意愿、内容涉及性”作为性骚扰的判断要素。(9月24日《北京晨报》)北京这个“性骚扰”认定办法,强调“违背妇女意愿”,看似进一步明确了要素,其实是画蛇添足;看似进一步保护妇女权益,其实是适得其反。
先说画蛇添足。既然是“性骚扰”,自然是“违背妇女意愿”,如果没有妇女“不同意”,“性骚扰”也就不存在。尽管各地“性骚扰”界定中,并没有明文妇女“不同意”,尽管一些地方的实施办法中,大有一切都是性骚扰的嫌疑,就如北京部分人大代表所担心的那样“对性骚扰的行为表述过于宽泛”,但也没见遍地都是“性骚扰”。“性骚扰”因其私密性、界定难等原因,妇女被性骚扰而得不到保护是个普遍现象,倒没见有人随便发个黄段子就被判性骚扰的,更别说那些真正的“性骚扰”又让法律很受伤。再说适得其反。实施办法是进一步细化法律、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的,其中也包括“强调妇女意志”。但问题是,这一强调,可能适得其反。“性骚扰”
不好界定,这一直是一个法律难题,现在,北京在这个难题之上加上“违背妇女意愿”,更是难上加难——因为“妇女是否同意”更难界定。而从最大程度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接受“涉性”信息,“性骚扰”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妇女是否告诉相关部门或法院——告诉了,自然就是“不同意”。现在,实施办法强调“违背妇女意愿”,那么,这又将给妇女自证“不同意”增加了难度,而给性骚扰者“对方同意”的借口提供了便利。
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性骚扰”界定上,应当越“荒唐”越好。比如,有地方规定,发三次“黄段子”可拘留10天。这被视为荒唐之举,有人因此戏虐,岂不是人人都要进拘留所了——但现实中并没有出现这样的荒唐,为什么呢?因为法律是出于最大程度和可能保护妇女的权益。事实上,其他国家,这样的“荒唐”并不少见。比如,在美国,一些州立法规定,在商店和公园“不许闲逛”——这够荒唐的,去商店买东西还要急急忙忙吗?公园原本就是供人“闲逛”的嘛。但事实上,因这样的规定而造成好人冤枉的并不多。原因在于,此“闲逛”不是我们望文生义的那么简单,它有一些具体刻画,比如聚众、毒品,并且危害公共利益等。同样,发三次“黄段子”要不要算“性骚扰”、要不要拘留10天,这取决于另外的前提,比如引起了妇女的反感等等。“违背妇女意愿”是所有“性骚扰”中无需强调的要素,北京的实施办法突出“违背妇女意愿”只是画蛇添足——如果同意,她会去举报吗?而加上这么一条,妇女在保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就不得不面临自证“不同意”的困难、也给对方提供了“对方同意”的借口,这样一来,原本保护妇女权益、原本更明确界定“
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却走向了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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