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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终本”制度让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不掺水分张水山

(2023-09-22 08:55:52)

取消“终本”制度 让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不掺水分

                                                                                       张水山

  关键词终本 结案处理 恢复执行难 司法公信力 取消终本

 取消“终本”制度让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不掺水分张水山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执行既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利,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履行执行义务。

  2016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制度之外,创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终本制度。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不能说不严格,但因其第六条第二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的规定,客观上导致了一些法院把大量的未执行或未执结的陈年积案摇身一变,都裁定“终本”,都作为了结案处理,使得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未结案率断崖式下跌,执结率则直线上升。一些法院把6个月或当年不能执结的新的执行案件,无论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除了特殊案件外,一律给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又因其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还需执行法院核查属实,这就导致了恢复执行难

本人代理的一个执行案件,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万元后,就通知申请执行人要终本,本代理人说被执行人有厂房、有机器设备、在正常生产,不符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终本条件,但法院为了自己的执结率,根本不听我们的意见,直接给我们邮寄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我们发现被执行人一直在不间断生产,冻结的账户上或新开的账户上一定有钱,要求执行法院依据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法官却推脱说,终本后,无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的存款。我们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次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执行法院至今还未恢复执行。

这些年我国司法公信力一直不高,老百姓垫付诉讼费、保全费打赢了官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一些法院为了自己考核成绩好的一己私利,为了使其执结率可以保持在一个相当高的比例上,使其未执结率可以保持在一个相当低的比例上,滥用职权现象非常严重,不该终本的终本,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查询、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不告知,应当恢复执行的不恢复执行。法院执行工作内部的考核结果是优良,但众多案件未得到执行的老百姓对法院标榜的畸高执结率和畸低未执结率的感受是心酸的,感觉人民法院的执结率是在糊弄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该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限期执行、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异地执行,没有规定超过一定期限未执结的案件就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民事诉讼法恢复执行的唯一条件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没有附加其他条件,也没有赋予法院审查恢复执行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终本”制度,超越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解释法律,而属于创设法律制度,属于越权“终本”制度自2016121日至今已经试行了将近8年,该制度的设立弊大于利,建议取消“终本”制度,把执行法院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全部案件作为未执结案件来计算未执结率,把六个月执结率、当年执结率、3年执结率、5年执结率、陈年旧案执结率等都作为考核目标,并且都给予合理的责任目标,案件执行也实行终身责任制,把执结率和执行法院、执行法官的评先、晋升、奖惩挂起钩来,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责任从申请执行人身上转移到有执法权的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身上,这样才能给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增加压力,调动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的积极性,督促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利用法律给予的一切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尽快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避免让生效法律文书成为“法律白条”, 避免让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掺杂水分,避免让“信法”的老百姓再回过头来去“信访”而不“信法”,只有真正提升了案件的执结率,让老百姓切实对生效法律文书感到敬畏,司法公信力才会真正提高,法治政府和法制社会才会建设好,老百姓幸福的中国梦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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