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水山律师:从源头预防腐败的几点制度设计
(2023-01-08 16:01:11)从源头预防腐败的几点制度设计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
对于当官中的腐败程度,有人称:“统统枪毙,可能有冤枉的,隔一个枪毙一个绝对有漏网的。”这话虽然太过偏激,但却也说明了目前腐败问题的严重程度。我国历任领导都大力提倡反腐倡廉,杀头法办官员的级别越来越高,人数越来越多,为何腐败的现象却依然如此严重呢?这说明反腐败不是靠说教就可以制止住的,不是靠严厉惩治就可以解决问题的,不是一个冲锋就可以一蹴而就的,要想根治腐败,除了进行“三个代表”等正面教育使其主观上不愿腐败和加大惩治腐败力度使其内心里不敢外,还必须从源头上加以科学防范,使当官者想腐败而客观上不能腐败,这就需要我们制定科学合理的防范腐败的法律和制度,笔者提出几项制度和法律设计,希望能对我国的反腐败工作起到一定参考。
一、使官员客观上不能贪腐的任免制度设计。
(一)加大监督制约机制,对官员财产实行任前申报制度,使官员财产公开化。
官员包括行政官员、法官、检察官等一切享受财政拨款单位的大小官员,在就任前对其个人财产及家庭财产实行申报制度,这样就可以摸清家底,对其就任前的财产一清二楚。这样做不叫侵犯官员隐私权,对于官员的财产要在法律上规定其不属隐私,要想当官必须申报财产。
(二)对官员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
官员收受礼品,价值在一定数额如200元以上的,一律实行登记制度,这样官员在任期内增加的收入就由暗转明,增加的收入额就非常容易统计,这样做可以避免借送礼之名行行贿之实,避免送礼者送礼时不要求即时谋利,事后谋利时礼已送过,官员不得不为其谋利的情况发生。
(三)对官员收受礼品进行限制。
1、在数额上予以限制。
规定一定数额如1000元以上的现金、礼品不能收取。
2、对送礼品的人予以限制,规定不准收部属的礼品。
官员收礼品不可以收部属的,可以收上级的,官员掌握着部属的升迁、调动等政治前途和经济利益,送礼者往往是部属,所以要限制官员收部属送的礼。
(四)官员离任实行财产审计制度,并对审计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于公布。
通过离任审计,可以查其是否有贪腐行为,若有,视其情节该降的降,该免的免,改没收的没收,该判刑的判刑,使其以后丧失赖以继续贪腐的资本。对审计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于公布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官员任免任人唯亲、暗箱操作、买官卖官 。
二、使官员内心里不敢贪腐的法律制度设计。
(一)从比较刑法学的角度看,应该加大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力度。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9日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我国《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最高刑规定为死刑,而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仅规定为5年有期徒刑,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不公平、不合理、不科学的,因为这样规定,正应了社会上流传的一句话:“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同样类型的经济犯罪,可以导致坦白者按接受贿罪、贪污罪杀头,拒不交待者则可能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使我们经常看到判决书认定官员贪污的数额仅10多万元至100多万元而量刑10几年至无期徒刑,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则多达数百万元至数千万元而量刑5年的不合理现象,而如果我们将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期改变一下,将受贿罪量刑幅度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个档期,而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来源不明财产的数额定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则法律赋予经济犯罪分子有沉默权,他们也不会保持沉默,他们将会将自己的巨额财产说清楚,这样就可以据此侦破一系列经济犯罪案件和腐败案件,彻底解决破案率低和罪刑不相适应的不公正。
(二)从比较刑法学的角度看,应该改变贪污罪的量刑,降低贪污罪的构罪起点。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前面已经说过,我们从盗窃罪与贪污罪的量刑中可以得出贪污罪量刑的不公平,二者的相同处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同处在于盗窃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贪污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是利用职务之便,盗窃罪非法占有财物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而贪污罪非法占有的财物则限制于公共财物,二者非法占有财物数额的量刑起点相差10倍,原来盗窃罪的构罪起点为200元人民币,贪污罪的量刑起点为2000元人民币,现在盗窃罪的量刑起点为500元人民币,贪污罪的量刑起点为5000元人民币,盗窃罪的数额巨大起点为5000元人民币,贪污罪的数额巨大起点为50000元人民币,盗窃罪的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30000元人民币,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100000元人民币,非法占有相同数量的财产,秘密窃取的量刑重,利用职务之便强取豪夺的量刑轻或不构罪。
作
者
简
介
张水山,男,1965年出生, 郑州大学法律系毕业,法学学士。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高级律师,王城律师所主任,省法律咨询协会理事。在《律师与法制》、《湖南师大学报》、《河南科技大学学报》、《河北法学》上发表论文多篇,参著《合同法通论》,参加《河南省地方农业立法问题研究》、《在校生人身伤害的预防与赔偿问题研究》等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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