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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山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022-07-01 16:09:22)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202181日起施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抗诉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从上述规定可知,法律没有对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期限作出类似于再审申请期限的规定。但实务中,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一般是在当事人拿到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之日起2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2001〕高检民发第4
    一、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
     5.
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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