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的思考——证据是关键、细节决定成败实习律师郭春晓
(2022-06-29 12:01:04)民间借贷案件的思考——证据是关键、细节决定成败
王城实习律师 郭春晓
民间借贷案件是律师工作当中常见的案件类型,因“常见”而显得“普通”。任何一个普通的案件要想胜券在握就必须把工作做得足够细致,没有充分的证据作支撑,仅凭想当然的说辞就试图说服法官,结果只会让自己陷入尴尬的境地。对当事人负责,对所承办的案件重视,就需要对可能遇到的问题考虑周全,从细微处下功夫。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2日、2016年4月8日,关某分别向张某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2.5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关某于2018年4月10日、2018年5月2日、2018年6月5日、2018年9月29日、2020年7月17日每次向张某某偿还10万元。在2015年5月期间,原告张某某因家中急需用钱,还曾向关某借款5万元,并在使用20天后及时归还了关某。
张律师和孙律师作为张某某的代理人在开庭前做了充分细致的准备工作,包括《借条》、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的固定收集,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张某某归还关某5万元的凭证,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单是关于本金利息的计算表前后都修改了十几稿。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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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
2022年6月10日,张某某诉关某民间借贷案件在涧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张水山律师及大鑫律师事务所孙律师受张某某委托参加了庭审。
法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先是书记员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待被告方质证完毕后,原告方张律师提出由于被告方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有诸多异议,案件争议比较大,要求法官当庭主持质证,张律师的该项要求有利于法庭贯彻直接言辞的原则,使法官明确争议焦点,形成内心确认;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官主持庭审的过程中,被告方宣读了答辩状,并重新发表了对原告方证据的质证意见:
一、被告方对于两笔借款的事实均提出了异议:1.认为第一笔借款预先从本金30万元中扣除了1.5万的利息(即“砍头息”),且没有约定利息;第二笔借款是原被告二人商议投资某项目的投资款,不属于借贷关系。2.对于原告方提交的关于本金、利息计算的全部证据材料均不予认可,否认约定利息的事实。3.对于第二笔30万借款的银行流水在原被告双方账户上往返两次流转的事实,主张是返还了原告的该笔借款;
二、对于5次还款共计50万元的的事实双方均不持异议;
三、被告方对于张某某归还关某5万元的事实持有异议。
原告方对于诉讼请求中所依据的事实均举证加以证明,由于被告当事人没有到庭,原告方以《借条》和微信聊天记录加以证明两笔借款各3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2.5分,另附有银行转账凭证和流水为证,对于其中的一笔30万元借款还有证人出庭作证。被告方反复主张“砍头息”的问题却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方提出的第二笔30万借款是“投资款”也无法举证;被告方主张的张某某归还关某5万元的借款是张某某与关某同居关系期间,关某让张某某将5万元存入关某账户上的,对此,被告方既不能证明原被告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有侮辱诽谤之嫌,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证明关某账户资金往来的流向。
庭审结束时,双方均不同意调解,均坚持己方意见。
【案件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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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金利息计算表】
关某向张某借款本金利息计算表(按日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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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 情况 |
1、2015年2月2日关琦向张月娥借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月息2.5分 2、2016年4月8日关琦向张月娥借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月息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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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琦 还款 情况 |
1、2018年4月10日支付人民币10万元;2、2018年5月2日支付人民币10万元; 3、2018年6月5日支付人民币10万元;4、2018年9月29日支付人民币10万元; 5、2020年7月17日支付人民币10万元。共计偿还利息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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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2年6月30日,被告拖欠原告本金及利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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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计本金60万,利息共计972710元(106250+394000+312800+159660)。 除去已付500000元利息外,尚欠剩余利息972710-500000=4727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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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利息 说明 |
1、该借款成立于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原告请求按当时有关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所以,至2020年7月17日,被告分五次向原告支付的人民币共计50万,依当时有关司法解释计算利息,仅够支付至2018年6月16日之前(以月息2.5分计算)的利息( 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日至2016年4月7日应付的106250元 利息+以本金60万元 为基数自2016年4月8日至2018年6月16日 应付的利息394000元 = 500250 元 ),且被告每次付款均未达到当时应支付的利息。所以不存在所还款项抵作本金的情况。2、2018年6月16日-2020年8月19日因利息未支付,按2分计息,之后按LPR四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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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计算 法律依据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23日通过)第三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公布,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规定: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
关某拖欠张某借款本息计算表(按月计息)
(一)借款后至开始还款前利息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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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出借时间 |
出借款 |
月利率 |
还款时间 |
还款金额 |
剩余本金 |
剩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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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2.2 |
30万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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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2016..4.7,30万的利息:30万X2.5%X14月= 10.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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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时间 |
出借款 |
月利率 |
还款时间 |
还款金额 |
剩余本金 |
剩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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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6..4.8 |
30万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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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8—2018.4.9,60万的利息:60万X2.5%X24月=36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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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60万 |
36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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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截止2018.4.9,未偿还利息,欠本金60万,欠利息46.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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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始还款后拖欠本息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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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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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时间 |
还款金额 |
剩余本金 |
剩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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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10 |
10万 |
60万 |
36.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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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10--2018.5.1,60万的利息:60万X2.5%X1月= 1.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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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截止2018.5.1,偿还利息10万,欠本金60万,欠利息3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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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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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 |
10万 |
60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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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2018.6.5,60万的利息:60万X2.5%X1月=1.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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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截止2018.6.4,偿还利息20万,欠本金60万,欠利息29.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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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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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5 |
10万 |
60万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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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5-2018.9.28,60万的利息:60万X2.5%X3月=4.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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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8.9.28,偿还利息30万,欠本金60万,欠利息3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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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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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9 |
10万 |
59万 |
2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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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9-2020.7.16,60万本金的利息:60万X2%X22月=26.4万 截止2020.7.16,偿还利息40万,欠本金60万,欠利息50.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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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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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7 |
10万 |
60万 |
40.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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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0.7.17,偿还利息50万元,欠本金60万元,欠利息40.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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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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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支付的50万利息,仅能够支付到2018年6月16日,2018年6月17日-2020年8月19日未支付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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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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