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必须进行立案前调解”规定违法法院不是立法部门无权改变法律规定的诉权
“行政案件必须进行立案前调解”规定违法
法院不是立法部门无权改变法律规定的诉权
巩义市某村10户村民,因不满办事处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后违约不按协议安置,先后跑到洛阳委托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代理行政诉讼,我所张水山律师分别给十户写了起诉书、整理了证据材料,10户村民分别到巩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审查立案时间七天过去了,十户村民给张律师打电话案件还没有立上,张律师到巩义市法院立案大厅询问行政案件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答复:“行政案件和离婚案件一样必须进行立案前调解。”
巩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有权作出这种规定吗?这种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法律规定的是三种特殊行政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但我们巩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答复 “行政案件和离婚案件一样必须进行立案前调解。”是否属于把经念歪了。基层法院是执法单位,无权改变法律的规定,也无权解释法律。
巩义市10户村民2022年6月1-3日递交的立案材料,因“被调解”而不得不冒着40度的高温跑巩义市人民法院和巩义市司法局多次,10户村民多人多次给张律师打电话他们不同意调解,在调解人那里一次也没见到政府机关的人员,也没组织过调解,但他们就是拖着不转。张律师经向法院立案人员了解,调解期是一个月,调解人员将案转过来才审查立案。
对行政案件强制调解不管是谁的决定都是不合法的,也都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希望法院能改正不当行为,依法立案,依法办案,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依法立案、依法办案,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不要让老百姓因你们的所谓“创新”再感觉到“立案难”、 感受到“被刁难”,感觉到法院和政府串通一气“告官难”,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执法人员的公正。
行政起诉状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张水山,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707690227
被告:巩义市xx路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巩义市xx路街道办xxx村民委员会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原告与被告和第三人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的《xxx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原告交付340平方米安置房,向原告继续支付借居费,直至交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和第三人双方签订了《xxx
2022年3月16日,被告和第三人张贴《xxx村城中村改造农业户三区安置次序公示(草案)》,公示内容原告协议安置面积赵某0,赵某儿子赵某某240。被告和第三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双方签订了《xxx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原告需再安置住房340平方米的约定,属于不诚信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向被告和第三人提出异议,被告和第三人仍坚持给原告一家人安置240平方米安置住房,拒不按双方签订的《xxx 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原告一家人安置340平方米安置住房的约定履行。
2022年5月10日开始交钥匙,原告要求被告和第三人交钥匙,被告和第三人要求原告将安置房面积由340平方米更换成240平米才给交钥匙,原告无奈只得提起诉讼。
依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赵某
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原告户口本复印件1份;
4、补偿收款条复印件1份;
5、安置建设款往来结算票据复印件1份;;
6、《xxx村城中村改造农业户三区安置次序公示(草案)》复印件1份;
7、 律师所公函、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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