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水山律师洛阳市地方法规投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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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山律师实务 |
分类: 张水山:起草“民间立法” |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草案代拟稿)》


起草工作委员会
主 任:杨连专、张水山
副主任:张广修、许
主要成员:刘采灵、常景龙、林国强、卜晓颖
陈立新、胡志中、崔瑞国、张红艳
投标单位:河南王城律师事务
目
第一部分
1、起草工作委员会
2、起草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基本情况
3、起草工作委员会主要成员基本情况
4、起草工作委员会参加人员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1、立法框架
2、立法框架说明
第四部分
1、起草工作安排
2、分组及分工情况
3、起草时间安排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1、建立中小学生伤害事故赔偿互助金制度
2、实行学校用品标准化制度
3、学校开展在校中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定期培训制度
4、群体性伤害预案制度
5、重大伤害事件的预防、谈判、发布、处理管理制度
附件………………………………………………………………………………(26)
1、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杨连专相关课题研究成果五份
3、起草委员会其他主要成员简介一份
4、投标书电子稿、课题电子稿光盘一份
第一部分
一、起草工作委员会
主 任:杨连专、张水山
副主任:张广修、许
主要成员:刘采灵、常景龙、林国强、卜晓颖
陈立新、胡志中、崔瑞国、张红艳
二、 起草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基本情况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专业 |
学 历 |
本所职务 |
备 注 |
杨连专 |
男 |
40 |
法律 |
硕士 |
名誉主任 兼职律师 |
河科大文法学院院长、副教授、市政府立法顾问 |
张水山 |
男 |
43 |
法律 |
研究生 |
高级律师 |
省民商法学会理事 |
张广修 |
男 |
44 |
法律 |
硕士 |
专家顾问 |
市党校副教授、市政府立法顾问、市人大立法顾问 |
许 |
女 |
40 |
法律 |
硕士 |
高级律师 |
洛阳市政府立法顾问 |
张景峰 |
男 |
41 |
法律 |
硕士 |
专家顾问 |
河科大文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市人大立法顾问 |
吴兴武 |
男 |
39 |
法律 |
硕士 |
主任律师 |
省民商法学会会员 |
三、起草工作委员会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专业 |
学历 |
本所职务 |
备 注 |
刘采灵 |
女 |
40 |
法律 |
硕士 |
兼职律师 |
河科大文法学院副教授 |
常景龙 |
男 |
35 |
法律 |
博士 |
兼职律师 |
河科大文法学院博士 |
卜晓颖 |
女 |
30 |
法律 |
硕士 |
兼职律师 |
洛阳市理工学院讲师 |
林国强 |
男 |
30 |
法律 |
硕士 |
兼职律师 |
河科大文法学院讲师 |
陈立新 |
男 |
40 |
法律 |
研究生 |
专家顾问 |
洛阳师范学院讲师 |
胡志中 |
男 |
30 |
法律 |
硕士 |
专家顾问 |
洛阳理工学院讲师 |
崔瑞国 |
男 |
36 |
法律 |
本科 |
律师 |
省民商法学会会员 |
张红艳 |
女 |
35 |
法律 |
本科 |
律师 |
省民商法学会会员 |
四、起草工作委员会参加人员基本情况
吴 |
男 |
32 |
法律 |
硕士 |
律师 |
省民商法学会会员 |
杨国才 |
男 |
58 |
法律 |
本科 |
律师 |
省民商法学会会员 |
任延萍 |
女 |
38 |
法律 |
本科 |
律师 |
省民商法学会会员 |
刘 |
女 |
32 |
法律 |
本科 |
律师 |
省民商法学会会员 |
余祥东 |
女 |
30 |
法律 |
本科 |
律师 |
省民商法学会会员 |
贾 |
男 |
35 |
法律 |
本科 |
律师 |
省民商法学会会员 |
张新峰 |
男 |
30 |
法律 |
本科 |
律师 |
省民商法学会会员 |
王立勇 |
男 |
35 |
法律 |
本科 |
律师 |
省民商法学会会员 |
第二部分
一、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正在打造专家学者型律师团队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8月,是洛阳市司法局先进单位、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和洛阳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示范岗,是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和洛阳理工学院法律系教学实习基地。本所下设民商、刑事、金融房地产、非诉讼、维权、公司、婚姻家庭7个专业部,有执业律师20余人,其中博士1人,硕士8人,高级律师2人,洛阳市政府立法顾问2人,外聘法学专家顾问7人。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2人,河南省民商法学会副会长1人、理事5人、委员10人,洛阳市法律学术团体理事3人、委员8人,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4人。
二、起草委员会主任杨连专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主持完成了多项相关课题研究
2003年杨连专主持完成了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在校生人身损害的预防与赔偿问题研究》,撰写了《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报告》,发表了《体罚学生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等学术论文,这些研究成果对在校生的人身权利类型、损害赔偿类型以及预防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归类,为在校生的人身伤害预防与赔偿立法活动提供了深厚的理论支持,同时,作为市政府立法顾问,先后参与了《洛阳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洛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洛阳市人事争议处理条例》、《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立法工作,通过洛阳市的多项立法活动,具有较强的立法经验。
三、起草委员会主要成员均具有一定的立法经验
1、张水山
2、张广修
3、许文
4、张景峰
5、常景龙
6、胡志中
四、王成所具有丰富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实践经验
起草委员会成员不仅均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并且办理了大量的在校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丰富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实践经验。吴兴武、张水山、许文等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在校学生人身损害案件,如:自习课玩笑致精神病民事赔偿案;上体育课学生相撞人身伤害案件;课间楼梯学生相撞人身伤害案件;放学在校门口打群架人身伤害案件;教师私拆学生信件并与学生发生撕扯致其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学生在校期间出走下落不明诉学校严重失职赔偿案;学生在校内为教师打开水被他人撞翻烫伤赔偿案等数十起在校中小学生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案件的司法经验。
五、王城所律师担任我市大学、中学、小学多家学校的法律顾问,对学校、学生了解较多
张水山、许文、贾灿、张红艳长期担任河南科技大学、洛阳卫校、珠江路小学、河南林校等学校的法律顾问,对学校、学生了解较多,对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具有丰富的经验。
第三部分
一、立法框架
第一章
主要规定:
1、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
2、适用范围
3、基本原则
第二章
主要规定:
1、市、区(县)、乡各级人民政府的预防职责
2、教育行政主管机构的预防职责
3、公安、交通、消防机构的预防职责
4、公共卫生机构的预防职责
5、国土资源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的预防职责
6、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的预防职责
7、文化、新闻出版、信息网络管理机构的预防职责
8、学校的预防职责
9、重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预案
第三章
主要规定:
1、归责原则
2、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3、学生、监护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4、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5、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
6、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主要规定:
1、学校的救助、通知、保护现场、保存证据等义务
2、医疗机构的救助义务
3、学校对伤害事故的报告
(1)一般性伤害的报告
(2)群体性伤害的报告
4、学校对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等群体性事件防控措施的落实
5、相关部门对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
主要规定:
1、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标准
2、学校的先予赔偿和向过错教职工的追偿
3、受益人的经济补偿
4、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险
第六章
主要规定:
1、学校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2、学校教职员工的法律责任
3、扰乱伤害事故处理者的法律责任
4、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1、《条例(代拟稿)》主要用语的含义。
2、参照使用。
3、生效时间。
二、立法框架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急迫性及立法目的说明
在校中小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不管是心理还是生理都处于快速的发展期,对自己所处的世界充满好奇而又天真幼稚,再加上精力旺盛、活泼好动、浮躁叛逆等因素,使得这一特殊群体比成年人更容易遭受来自各方面的侵害。近年来我市各类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由于责任划分不明确,由中小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和民事案件常常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也给家庭带来了困扰,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另外,由于法律规范的缺位,一些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过程中害怕出现安全事故,就取消一些户外活动,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随着全社会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本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开始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目前,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强,保障防范措施缺乏;第二,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定位不清,社会各方对学校责任定性认识不统一;第三,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事故处理的争议问题多,已直接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推进和学校正常秩序的维持。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素质教育推进,通过地方性法规来规范调整学校在保障学生安全方面的义务和处理事故方面的责任,已是刻不容缓。因此,尽快出台一部关于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条例,为洛阳市的中小学生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也使洛阳市的教育发展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使洛阳市中小学生伤害预防与处理从此有法可依。据此,立法目的拟表述为:为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关于适用范围的说明
适用范围是《条例(代拟稿)》的重要问题之一。《条例(代拟稿)》拟从四方面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其一,从学校角度明确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中小学校。该条例所称的“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教学机构。非全日制学校、业余学校、外国人在本市举办的以外籍儿童为教育对象的学校参照适用本条例。其二,从学生角度明确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中小学校的所有在校学生。其三,从时间上明确,只有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才适用本条例。所谓“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活动期间、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或者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据此,适用范围拟表述为: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三)《条例(代拟稿)》拟规定的重点防范措施的说明
1、预防组织的领导、管理、协调机构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2)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1)公安机构的预防措施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公安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加强学校周边的治安、交通巡逻,及时查处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2)公共卫生机构的预防措施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教学用具、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学校的卫生防疫和食堂、食品、饮用水、游泳池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3)教育行政主管机构的预防措施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和事故预防的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四)关于归责原则的说明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大多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过错作为归责的必备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的,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的就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制度。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结果发生以后,不论加害人有无过错,都由加害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已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在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经济损失的责任制度。在三个归责原则中,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其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也明确:“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综合现行民事立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民法学理论,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宜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以其他归责原则为补充。因此,《条例(代拟稿)》拟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分类的说明
以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标准,本条例(代拟稿)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和学校无责任事故两大类。在立法技术上,采取“逐一列举+
概括规定”的立法模式,明确规定学校承担或者不承担责任的各种情形。采取这种模式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该列举内容是对本市及外省市多年来发生的各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经验的归纳总结,可对今后的事故处理实践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第二,在今后实践中,可通过对各种类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适用,使之不断丰富和完善;第三,便于指导学校制定保障学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四,便于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对学生进行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六)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途径的说明
根据现有民事纠纷处理的法律制度,《条例(代拟稿)》分别规定了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处理途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各种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调解。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调解程序的原因,一是教育行政部门熟悉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业务,负有对学校进行管理和对学生管理、保护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而且也可以以公断人身份居中做好学生伤害事故的调解处理工作。二是对学生家长来说,教育部门调解处理事故的费用低、时间短、副作用小,而诉讼的费用高、时间长、副作用大;从实际情况看,事故发生后,大多数学生家长首先选择的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介入处理而不是诉讼。为了作好调解工作,《条例(代拟稿)》还拟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工作”
(七)关于损害赔偿的说明
损害赔偿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也将是《条例(代拟稿)》起草过程中争论的焦点和核心,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身伤害的司法解释中已对赔偿范围、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代拟稿拟规定为: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1、关于资金的来源
2、关于资金的使用
(九)《条例(代拟稿)》用语的法律含义说明
5、学生
6、教职员
(十)参照执行
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学龄前儿童,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年科技中心、少年业余体校等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学龄前儿童、面向少年儿童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中的学生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十一)拟定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部分
一、起草工作安排
1、起草工作委员会
主 任:杨连专、张水山
副主任:张广修、许
2、后勤保障小组
由本所办公室主任王芳为组长,律师助理均是起草小组的后勤工作人员,做好分配的辅助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3、典型案例调查小组
由余祥东、杨国才、张红艳分任三个调查小组的组长,分别到西工少年民事庭、涧西少民事1-4庭、涧西少年刑事庭调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典型案例。
4、征求意见小组
由贾灿、崔瑞国、任延萍、刘莉任组长,由任延萍、贾灿、崔瑞国、刘莉、王治海、刘志勋、王丽伟、王立勇、张新峰、高楠、田丽萍、葛武霖组成四个征求意见小组,,分别到中、小学、幼儿院、教育行政主管机构、公安、法院、交通、消防、文化、工商、城管、规划、建设、公共卫生、国土、水行政、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信息网络机构、保险机构等部门以及广大家长对《条例(代拟稿)》征求意见。
二、分组及分工情况
第一组:组长
组员 贾 灿、 刘 莉
负责起草:第一章 总则
第二组:组长 张景峰
组员 吴
负责起草: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三组:组长 张广修 副组长
组员 张红艳、 杨国才
负责起草:第三章
第四组:组长 张水山
组员
负责起草:第四章
第五组:组长
组员
负责起草:第五章
第六组:组长
组员
负责起草:第六章 法律责任和第七章 附则
三、起草时间安排
(一)初稿交付
2008年4月10日,成立起草委员会,分成六个起草小组,5月8日前,各起草小组交付初稿。
(二)第二稿交付。
2008年5月10日,六个起草小组在一起进行讨论,修改初稿,根据修改意见,5月17日前,各小组交付第二稿。
(三)第三稿。
2008年5月20日,六个起草小组在一起进行讨论,修改第二稿,根据修改意见,5月27日前,各小组交付第三稿。
(四)第四稿。
2008年5月30日,六个起草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在一起通稿,并经行讨论修改,由杨连专、张水山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订,6月7日前交付第四稿。
(五)第五稿。
2008年6月10日,召开中小学、教育局、司法局、报名参加投标的相关单位等参加的座谈会,对第四稿进行讨论修改,由杨连专、张水山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订,6月15日前交付。
(六)第六稿即定稿。
2008年6月18日,六个起草小组的全体人员在一起进行讨论修改第五稿,由杨连专、张水山根据修改意见,5月19日前交付第六稿即定稿。
第五部分
一、学校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中的职责
1、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护和自救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2、学校应当利用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3)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4)对所选择的实习单位和向学生提供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服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5)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和校内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7)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辐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并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
(8)对因患有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教职员工,应当及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
(9)依法履行消防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0)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及其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11)建立学校门卫管理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由专职保安或者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人员,对进入学校区域的来访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
(12)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
(13)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14)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
(15)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助;
(16)改变放学时间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17)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18)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19)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学校教职员工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中的职责
(1)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2)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不得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否则,将由公安机依法处理。
四、过错赔偿与适当帮助相结合
事故责任人应根据过错大小,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相应经济赔偿;学校无过错的,可本着公平原则或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
五、预防与处罚相结合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给予罚款。
六、明确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学校发现学生患有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学校发现或知道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的;其他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下列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其他依法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八、受伤害学生或其监护人直接起诉的权利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当事人可以依法以协商方式自行解决,也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还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九、应追究学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情形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经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2、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4、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5、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的;
第六部分
1、建立中小学生伤害事故赔偿互助金制度
中小学生的身体、心理发育还不成熟,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不断变化,对校园各种物品有其自身的要求。也只有满足他们这种需求,才能达到教育、爱护他们的最终目的。这就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尽快制定相关标准,对中小学用品实行标准化管理。比如:课桌椅的高度会影响到中小学生的身体发育,灯光的亮度会对他们的势力产生影响,以及楼梯的宽度、地面的光滑度、食品的营养成分的含量等等都会对他们产生影响。也都应制定相应符合中小学生身体特征的标准,对不符合特定标准的物品严禁流入中小学校园。
除家长对孩子进行教育外,在校期间校方应通过讲座、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充分教育,提高中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另外,专门开设自护课堂,由受过专业培训的老师对学生进行自护能力训练,并进行模拟练习,同时开设校长信箱,对老师私拆信件、辱骂殴打等侵权行为进行举报。
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多,针对学生的群体性事件也有增多的趋势,因而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应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种预案,以应对各种突发性的群体事件。
5、重大伤害事件的预防、谈判、发布、处理管理制度
针对重大伤害事件,学校及各种教育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预防制度、谈判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培养相关的谈判专家、心理咨询人员、新闻发言人,建立快速的信息传递机制,以避免预防不力或者缺乏相关人员或者信息误导,使得学生、学校的各种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投标书附件:
1、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杨连专相关课题研究成果
(1)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在校生人身损害的预防与赔偿问题研究》原件及简略复印件各一份;
(2)中国科学学报《体罚学生中的法律研究》原件及简略复印件各一份;
(3)《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报告》课题简略复印件及原件电子稿各一份;
(4)《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课题简略复印件及原件电子稿各一份;
(5)《体罚学生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简略复印件及原件电子稿各一份。
3、起草委员会其他主要成员简介一份
4、投标书电子稿、课题电子稿光盘一份
起草委员会其他主要参加人员简介
1、刘采灵
2、林国强
3、卜晓颖
4、陈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