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五刑”摭谈
(2025-01-21 1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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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古今汉语 |
每当读到司马迁《报任安书》“李斯,相也,具于五刑”之时,我便想到少小读过的旧版本《古文观止》里相关的夹注,正文尚能背上几句,这夹注可背不了,只记得罗列五刑之后有“具五刑”的字样。由于大家都知道的原因,我的文革以前个人藏书早已不复存在,对“具五刑”也就不了了之。有幸的是一次逛旧书店遇到了旧版的《古文观止》,于是马上买下。别的夹注不说,单说“李斯,相也,具于五刑”的小号字注释,文曰:
先行墨劓剕宫,而后大辟,故曰具五刑。
当年的私塾老先生好像就照夹注的层次讲解,先分别铨释五种刑罚,最后将“具五刑”作为一个整体概念让同学们理解。
一些古汉语专著也出现类似的注释,与旧版《古文观止》的同一处注释的大意和层次基本相同。但对“具五刑”多是直录不译。所以其整体意义尚不能准确地理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翻遍了大大小小的工具书,甚至连《汉语大词典》也未设这个条目。由于图书资料条件的限制,好长时间不得其解。
好在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著名语言学家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经修订由中华书局再版面世,其相关注释为此解其惑。注文曰:
五刑,据《汉书·刑法志》,汉初“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即醢,剁成肉酱)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汉初系承用秦制,秦时之五刑,也当如此。(见该书修订本第三册第912页)
《汉语大词典》和《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虽然未单设“具五刑”的条目,但是在“五刑”的条目中已包含“具五刑”的释义,大意和王力主编《古代汉语》释义基本相同。
将《古文观止》旧版的夹注和上面的注文结合起来读,于是“具五刑”则冰解冻释。
一个偶然的机会,遇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史》及其《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题解》,最近又借网络提供的方便,看到百度百科中有“具五刑”这个词目。它们对“具五刑”的解释,内容基本相同。请看:
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还有几家媒体如好律师网等,对“具五刑”的铨释与此基本相同。据此,笔者以为“具于五刑”的整体意思是:备受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酷刑。
李斯一个人怎么会受那么多酷刑呢?如果看了《史记·李斯列传》,就会迎刃而解。李斯案发后,也许是为了帮赵高发泄怒气,胡亥将李斯交给赵高处置,以此安慰赵高那颗“受伤的心”。赵高自然也不和李斯客气,穷治李斯,"榜掠千馀"。"榜"同"搒",即用棍子或竹板打,"掠"的意思是用棍子或者鞭子打。也就是说,赵高很够意思,用棍子或竹板招待了李斯一千多下,李斯熬不住,屈打成招,"自诬服"。
【参考书目】
中华书局据映雪堂本断句,并校正了个别显著的错字。1959年版。
《汉语大词典》注:秦汉时为:黥、劓、斩左右趾、枭首、菹其骨肉。《史记·秦始皇本纪》:“斯卒囚,就五刑。”《汉书·刑法志》:“汉兴之初……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台湾《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注:秦汉时为黥、劓、斩左右趾、枭首、菹其骨肉。《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本期责编:李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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