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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五刑”摭谈

(2025-01-21 1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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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古今汉语

 

 

 具五刑摭谈

  陈晓云

 

每当读到司马迁《报任安书》“李斯,相也,具于五刑”之时,我便想到少小读过的旧版本《古文观止》里相关的夹注,正文尚能背上几句,这夹注可背不了,只记得罗列五刑之后有“具五刑”的字样。由于大家都知道的原因,我的文革以前个人藏书早已不复存在,对“具五刑”也就不了了之。有幸的是一次逛旧书店遇到了旧版的《古文观止》,于是马上买下。别的夹注不说,单说“李斯,相也,具于五刑”的小号字注释,文曰:

先行墨劓宫,而后大辟,故曰具五刑。

当年的私塾老先生好像就照夹注的层次讲解,先分别铨释五种刑罚,最后将“具五刑”作为一个整体概念让同学们理解。

一些古汉语专著也出现类似的注释,与旧版《古文观止》的同一处注释的大意和层次基本相同。但对“具五刑”多是直录不译。所以其整体意义尚不能准确地理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翻遍了大大小小的工具书,甚至连《汉语大词典》也未设这个条目。由于图书资料条件的限制,好长时间不得其解。

好在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著名语言学家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经修订由中华书局再版面世,其相关注释为此解其惑。注文曰:

五刑,据《汉书·刑法志》,汉初“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即醢,剁成肉酱)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汉初系承用秦制,秦时之五刑,也当如此。(见该书修订本第三册第912页)

《汉语大词典》和《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虽然未单设“具五刑”的条目,但是在“五刑”的条目中已包含“具五刑”的释义,大意和王力主编《古代汉语》释义基本相同。

将《古文观止》旧版的夹注和上面的注文结合起来读,于是“具五刑”则冰解冻释。

一个偶然的机会,遇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史》及其《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题解》,最近又借网络提供的方便,看到百度百科中有“具五刑”这个词目。它们对“具五刑”的解释,内容基本相同。请看:

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还有几家媒体如好律师网等,对具五刑的铨释与此基本相同。据此,笔者以为“具于五刑”的整体意思是:备受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酷刑。

李斯一个人怎么会受那么多酷刑呢?如果看了《史记·李斯列传》,就会迎刃而解。李斯案发后,也许是为了帮赵高发泄怒气,胡亥将李斯交给赵高处置,以此安慰赵高那颗受伤的心。赵高自然也不和李斯客气,穷治李斯,"榜掠千馀"。"榜"同"搒",即用棍子或竹板打,"掠"的意思是用棍子或者鞭子打。也就是说,赵高很够意思,用棍子或竹板招待了李斯一千多下,李斯熬不住,屈打成招,"自诬服"。
    如此惨状,恐怕是生不如死。李斯当初没有像冯去劫、冯劫二人那样自杀,乃是自负辩才无碍,对秦立有大功,又确实没有谋反之心。这时重刑之下屈打成招,仍是心怀侥幸,希望皇帝胡亥能够幡然醒悟,进而赦免自己。怀着这一线希望,深陷狱中的李斯再次给胡亥上书。书中列举了自己对秦国的功劳,满篇都抒发了愤愤不平之意。这份是否能起作用还很难说的上书没能交到胡亥手里,而竟落到了赵高手里。赵高既然决定除掉李斯,就不会给李斯任何翻盘的机会。拿到李斯的上书后,赵高一句话囚安得上书就破灭了李斯的希望,
    为了消除李斯的幻想,赵高先后派了十几个手下扮作御史、谒者、侍中,来狱中查案。李斯如溺水之人,见到朝廷派人复查,立马翻供,结果当然立马又是一顿好打。反复数次之后,李斯彻底绝望了,不再存有翻供的念头。结果等到后来胡亥真的派人前来复查时,李斯以为仍然是赵高派来的人,痛快地承认了通敌谋反之罪。胡亥看了李斯的供状,十分高兴,对赵高说:若是没有你,我几乎就为丞相所害了。
    公元前208年八月,李斯以谋反罪被判五刑,诛灭三族,死状极惨。五刑依次为黥(脸上刺字而后涂上墨)、劓(割鼻子)、斩趾(砍掉左右脚,古代的"趾"指的是脚,不是脚趾)、宫( 阉割生殖器)、大辟(死刑,有很多种,如戮、烹、车裂、枭首、弃市、绞、陵迟等,李斯还摊上了腰斩),这种套餐式的刑罚就是具五刑。据说这套餐似的五刑,让行刑的刽子手着实为难了一阵子。那五刑是剿鼻、割舌、剁肢、笞杀、碎尸。若先行五刑,碎了尸,便无法腰斩了;若先行腰斩,截成两段,那劓鼻、割舌、剁肢、笞杀都失去了意义。研究了一番,刽子手们才想出一个既不抗命又不违法的万全之策,就是将五刑和腰斩结合起来执行,先劓鼻、割舌、剁肢,笞杀之时,同步腰斩,最后,再慢慢碎尸……(钱宁《秦相李斯》)可见,刽子手成功地将五刑先后于李斯一身,此即“具五刑”的由来。

【参考书目】

中华书局据映雪堂本断句,并校正了个别显著的错字。1959年版。

《汉语大词典》注:秦汉时为:黥、劓、斩左右趾、枭首、菹其骨肉。《史记·秦始皇本纪》:斯卒囚,就五刑。《汉书·刑法志》:汉兴之初……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台湾《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注:秦汉时为黥、劓、斩左右趾、枭首、菹其骨肉。《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刊于《语文报·高中教研版》2021年第12期第8-9页有删节)

本期责编:李文君

求证主持:一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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