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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丽张官司判决星座 |
凯蒂阿,
这是今年初中级法院多首次判决。登在博客上吧。
第三条,判了一千多元,表达了对于知识的蔑视。这么可笑地判决,至今,都无法执行。还要不断地去找他们执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15994号
原 告: 英格丽·张(Ingrid Zhang) 女 , 加拿大国籍,
委托代理人: 战崇文,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田雪,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乙9号。
法定代理人: 张贵来,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王 彬, 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格丽·张诉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格丽。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战崇文,田雪,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格丽·张起诉称:原告在加拿大、英国等国家获得了形象管理、化妆等领域内一系列的顶级专业资格,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极高的造诣和丰富的经验。2003年,原告结合自己的实践经历,创作完成了《你的形象价值百万--世界形象设计师的忠告》一书。该书超越了西方现有的形象设计模式独创出了一个全新的模式,2004年7月,原告与中国青年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授权其出版该图书。该书出版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跻身多家图书销售的排行榜。2007年3月,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了《你的形象价值百万》一书。该书在未经原告许可的前提下,抄袭、篡改原告作品的内容,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而且,使读者对原告的人格和创作态度产生质疑,对原告产生了极大精神损害。作为涉案侵权图书的出版者,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停止出版、发行涉案
《你的形象价值百万》一书;2、判令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在《北京青年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0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0元以及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2658.40元。
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答辩称:《你的形象价值百万》一书是被告的正式出版物。在出版该书之前,被告已经与该书的作者签订了出版合同,严格履行了法定的审查义务。在原告的作品中,有些内容也是引用他人作品的论述或观点,原告对此不享有著作权,不能禁止被告在出版的涉案图书中使用。此外,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主张赔偿其精神抚恤慰金的请求没有证据支持,更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了《你的形象价值百万》一书,作者署名“宿春礼、姚迪雷/编著”。该书共37.2万字,每册定价为人民币29.80元。
将英格丽·张所著《你的形象价值百万--世界形象设计师的忠告》一书与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你的形象价值百万》一书的文字进行比较,约有8600余字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此外,《你的形象价值百万》一书的作者对英格丽·张的上述作品所举事例中的人物名称进行了改动。
诉讼中,英格丽·张指控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此外,英格丽。张对《你的形象价值百万》一书的作者改动其作品的行为主张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
上述事实,有英格丽·张与中国青年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的《你的形象价值百万--世界形象设计师的忠告》图书、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与北京中智博文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你的形象价值百万》图书、英格丽·张提供的为本案诉讼支出合理费用的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英格丽·张对《你的形象价值百万--世界形象设计师的忠告》一书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经核对后,原告英格丽·张所著《你的形象价值百万--世界形象设计师的忠告》一书与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你的形象价值百万》一书的文字进行比较,有8600字相同或相近似。故,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你的形象价值百万》一书为侵权作品。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在实施出版行为过程中,未尽审查义务,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英格丽·张的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从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你的形象价值百万》一书的文字表达形式上看,对原告英格丽·张主张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方式、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原告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根据侵权文字的数量,参考书籍稿酬的付酬标准,并综合考虑作品的知名度、侵权的方式、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英格丽·张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对于原告英格丽·张所提精神损害的赔偿的请求,鉴于本院对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足以抚慰原告英格丽·张受到的精神损害,故对原告英格丽·张提出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复制、出版、发行涉案《你的形象价值百万》一书;
二、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超三十日内,就涉案侵权行为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向英格丽·张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国际文化出版公司负担);
三、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英格丽。张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元,赔偿英格丽·张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八千元;
四、 驳回英格丽·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6元,由英格丽·张负担人民币666元(已交纳),由国际文化出版公司负担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判决,英格丽,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暄
代 理 审 判 员 葛 红
代 理 审 判 员 周晓冰
二 0 0 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张 倩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