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公司破产重组须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时间:2008年11月11日 19:38:10 中财网
证监会公告[2008]44号-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4号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我会制定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 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该规定真是太好了!它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是对流通股东的最大保护!
证监会这次是动真格的了!
2008年11月11日21: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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