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为“破产重组须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叫好

(2008-11-11 21:18:08)
标签:

股票

                证监会:上市公司破产重组须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时间:2008年11月11日 19:38:10 中财网   

    证监会公告[2008]44号-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4号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我会制定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  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该规定真是太好了!它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是对流通股东的最大保护!

     证监会这次是动真格的了!

 

     2008年11月11日21:27:34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