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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 乐 著 作 权 合 同
甲方:李凡
地址:
乙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地址:北京市东四南大街85号,
于1996 年1 月6日达成协议如下:
二、甲方保证享有授权乙方管理的权利。
三、甲方承认乙方章程;乙方保证根据章程使甲方授权的权利得到尽可能有效的管理。
四、乙方对甲方权利的管理,指同音乐作品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征集作品的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甲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以乙方名义进行。
五、本合同第一条所称的音乐作品,指甲方现有和今后将有的作品。
六、甲方应将授权乙方管理的音乐作品向乙方登记,并为此填写由乙方提供的作品登记表。
七、本合同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前与第三方建立的著作权关系。
八、本合同不妨碍甲方行使其音乐作品的首次使用权。
九、如果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可就甲方录制发行权的具体管理与甲方协商。
十、乙方为有效管理甲方授权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乙方可授权海外同类组织在海外管理甲方授权的权利。
十二、乙方管理甲方授权的权利带来的收益,应按照乙方的章程每年两次向甲方分配。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天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十四、甲方有权通过终止本合同收回授权乙方管理的权利,但应在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一年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的变更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