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板(含中小企业板)IPO上市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要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需要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1)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6)没有重大偿债风险和税务严重依赖;
(7)没有重大或有事项风险;
(8)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即不得存在下列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创业板IPO上市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要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需要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4)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与主板企业的对应要求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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