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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试行

(2010-05-08 20:30:34)
标签:

教育文件

吉林省教育厅

义务教育

教学常规

通知

教育

分类: 1文献文件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

常规(试行)》的通知(下)

吉教基字〔200929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教师应当根据教案组织教学,合理利用教学时间,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应当从实际出发,灵活运用教案,把预设与生成的教学内容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教师应当重视教学方法的多样化和运用的灵活性,注重启发式教学,通过教学手段、方法的合理选择和教学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教学效率。

第十八条 在教学中应当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实现师生之间及学生之间多向、互动的信息交流。

教师应当营造积极互动的教学氛围,把学法指导寓于教学之中,为学生自主学习、体验学习、合作学习与探究学习提供充分的空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主动和富有个性的学习

第十九条 教学应当面向全体学生,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关注学生学习的整体状态和个体差异,指导学生扎实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自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条 教师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演示实验教学,认真指导学生做好分组实验,重视探究性实验。

第二十一条 教师教学须使用普通话、书写规范字。

教学语言应当简明、准确、规范。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当参加校内外的听评课活动,加强相互交流。

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5节,教研组长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30节。

第六章  作业与辅导

第二十三条 应当坚持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量,保证绝大多数学生能够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作业。

小学一、二年级各学科和其它年级当天没有教学任务的学科不得书面课外作业。

严禁布置惩罚性作业。

根据教学需要留置的课外作业,每天的单科书面课外作业时间,小学三、四年级不超过15分钟,小学五、六年级和初中各年级不超过20分钟。

第二十四条 作业设计应当重视实效性,在内容上应当注重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体验和学习效果,在难易程度上应当符合学生实际。作业形式应当灵活多样,除书面作业外,应当适当安排口头性、活动性、实践性及探究性作业。应当针对学生个体的认知差异,设计分层次作业、选择性作业。

应当从巩固和培养学生的知识、技能、学习能力及创新思维等目标出发,对每次作业设计的目的、内容、形式和预定效果等进行论证,未经充分论证的不得留作学生作业。凡留置给学生的书面作业,教师均必须提前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书面作业由任课教师本人及时、认真地逐一批改。作业批改应当符合学校统一的规范要求,评语应恰当,具有激励性。要求学生重做的作业,教师要复批。

对于活动类作业,教师应当及时给予检查和点评。

教师应当通过作业批改,总结教学得失,对于出现的共性问题要及时进行讲评。

第二十六条 教师对学习有困难和缺课的学生,可进行个别辅导。应当增强辅导的针对性,注重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上自习课期间,在可能的情况下任课教师应到场巡视,解答学生疑问。

教师不得利用学生自习时间讲课或进行集体辅导。

第七章  教学评价

第二十八条 教学评价以教学目标的达成度和教学效率为基本指标,以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教师专业发展为根本目的。

第二十九条 教学评价的手段包括课堂提问、课堂观察、作业、课后访谈、考试、作品或成果检查等。

课堂提问、课堂观察、作业、作品或成果检查等属于平时考查,由任课教师组织。

期中考试、期末考试须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三十条 考试命题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及教学计划要求,全面考查学生的素质提高情况。

应当突出考试的激励、反馈、调整和改进功能,科学把握试题的难度、区分度和考试的信度、效度,不出偏题、怪题。考试命题要进行论证,未经充分论证的命题不得用于考试。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通过口试、开(闭)卷考试、实验(实践)操作评价、综合性学习考查等多种考评方式,了解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全面评价学生发展状况。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学业的评价结果应以等第形式呈现为主,评价结果应反馈给学生个人。

学校和教师不得按考试分数的高低给学生排序不得公布学生的评价名次。

第三十三条 应当重视对评价结果的分析,从中发现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及时提出补救对策。

第三十四条 应当重视指导学生正确进行自我评价,帮助学生客观认识自己的学习状态,正确评价自己,主动调整学习态度、学习策略、学习方法、学习习惯等。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当重视教学反思,对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其个性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客观评估教学活动所取得的成效,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与手段。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当将学生在校的学习态度、课堂学习情况、作业完成情况、学习能力提高情况、考试成绩等学习基本信息和学习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向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报。

教师应当指导学生家长协同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

第八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经常深入课堂等教学活动现场,及时掌握教学动态,加强教学指导与监督。

学校领导、教导主任每学期每人听课时数不得少于30节。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常规检查制度,定期对教师的教学活动进行检查,教学检查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并及时在校内通报检查结果。

学校应当把教师每学期执行教学常规情况纳入对教师的考核,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教学常规执行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和教师应主动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对教学常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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