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禁娼”政策
(2008-09-13 22:21:51)
标签:
卖淫小姐性权利性社会学中国性研究杂谈 |
分类: 小姐、男客、性产业 |
我们制定“扫黄”政策时,应该权衡利弊:
(1) 抓获一个“小姐”可以最多罚款5000元。但是“小姐”的钱要么寄回农村老家了,要么被“鸡头”盘剥走了,要么是作为生产成本支付掉了,她能怎么办?别的“小姐”一样穷,于是她只能向老板借,于是她从此跳进“人身依附制”甚至“奴隶制”的火坑。这等于逼娼为奴。
(2) 即使她自己有钱支付罚款,之后也不得不加倍努力工作,以捞回一些损失。这时,她还能像以前那样,嫖客不使用安全套就不卖吗?她被传染后,还有以前那么多钱去治疗吗?这无疑会增加传染源。
(3) 即使她真的慑于“扫黄”的强大威力,落荒而逃,但是只要促使她改邪归正的某些社会原因没有改变,她八成只是转移阵地而已。结果,她不得不投靠某个营业场所或者某个“鸡头”,为寻求保护而放弃自由身。此外,她还可能把病毒带进那个新地方。从性病防治工作来看,一个“小姐”在同一个地方卖100次好,还是跑到100个地方去卖好?无疑是后者。因为即使传染率相同,固定卖淫也只会在涉足者群体中传染,而轮流卖淫,那些转业“小姐”却可以把疾病传播到与“性产业”毫不相关的其他人群里去,而且“小姐”轮流得越快,性病传播得就越广。
性产业存在形式对于防病工作的意义
陷于“奴隶制”或者“人身依附制度”之中的“小姐”,相比于“自由雇佣制度”和“个体经营制度”下的“小姐”,更加可能出现下述情况:完全没有或者极其缺乏迫使嫖客使用安全套的能力;她们的嫖客更加可能是男性沙文主义者与暴力实施者,因此,在性行为中发生出血的可能性更大;她们一旦被感染,求医率和治疗率更低;由于处于封闭的工作生活环境中,获得防病知识与技能的可能性更小;更加漠视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因而更加缺乏防病的自觉性;主流社会、主流文化对她们的隔绝与敌对,使得她们无法信任任何“体面人”,因此更加缺乏参与性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由于被作为“女奴”摧残,因此她们当中认命的、破罐破摔的、自我折磨的、具有报复心理的更多,而脱离的、转业的和上升的却更少,这些都极大地减少了她们参与防病工作的可能性;依附于“鸡头”的“小姐”更加容易成为不同人群之间的性病传播桥梁。
此外,实行“奴隶制”与“人身依附制度”的地方,往往与吸毒高发地区重合,因此注射传播与性传播更加可能在这些地区流传。
这些地方往往都有黑道的支持与庇护,往往是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黑社会性质的王国,因此防病工作很难深入其中。这样的老板对
于小姐的应有保护(包括在防病方面的保护)更少,甚至根本没有。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仅仅着眼于扫黄,打击取缔工作做得再扎实,客观上也无法完全取缔性市场的存在,那么我们的性病防治工作就可能漏掉最重要的源人群,就可能会事倍功半。
当然,解决小姐背后所隐含的与不得不面对的种种社会问题,无疑比仅仅进行健康干预要困难得多,而且短期内亦难见效。但是,如果像鲁迅说的那样,由于不断地大声疾呼要拆房子,最后终于开了一扇窗户,那么还是有希望的。
即便暗夜无边,扫黄和性病防治工作也可以把重点转向这一行的老板、“妈咪”、“鸡头”,虽禁不胜禁,但可视其害之大小,处罚有别。因为他们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人物。迫使他们参与最起码的性病预防传播,或许能够使防病工作事半功倍。我国的一些性病防治工作者已经提出了这方面的建议对策,希望能被更多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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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回避的存在――透视“性产业”的存在形式》,载于《社会学家茶座》,第一期,200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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