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一说要讨论这个问题,我的心就提起来了。我担心,我们的一些老毛病可能又要犯了。
首先,婚前财产分立,在1980年的《婚姻法》里就已经写上了,公证制度也建立了有十来年了,为什么现在想起来要讨论?为什么就连中央电视台也播出了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小品?这会不会是部门利益在作怪?是不是某些部门为了突出自己的作用,或者强调自己的权威,或者拓展自己的业务,在故意炒冷饭?
其次,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婚前财产分立,是“也可以”这样做,而不是“必须”。它的核心意思,第一是说:法律仅仅是给人们多提供了一种选择,让人们各取所需;谁说过应该推广?第二是说:如果你选择了婚前财产分立,法律也同样会保护你,就象保护婚前财产并不分立的人们一样;哪里有什么偏向呢?
这是中国法律的里程碑之一,表明法律开始从传统的“一刀切”,转向承认事实的多样性,保护人们的多种自主选择。这是天大的进步,我们可不要把它搞成天大的笑话。
再次,婚前财产分立,毫无疑问是为了将来可能的离婚做准备,是为了减少离婚时可能发生的悲剧。但是我们为什么总是喜欢一叶障目地揪住这一点不放呢?是不是仍然信奉“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
其实,更重要的是,婚前财产分立,可以鼓励夫妻之间的个人独立性和自主性;鼓励夫妻在单纯的情感维系之外,也增加一些契约的色彩;鼓励人们在相爱的同时,也应该按照公平交换的原则来处理双方的关系。
过去,我们许多人信奉“婚姻至上,个体无权”,造成“和和美美地压抑个人”与“不分青红皂白地维系”的局面。现在,它正在被极大地、飞速地改变着。这是中国婚姻的巨大历史进步。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分立也有利于我们积极改造整个国民性。如果在结婚这样敏感的领域中,个体的权利、利益和意愿,都能够得到承认、伸张与保护,那么过去那种“只有社会,没有个人”与“以群体压个体”的局面,恐怕就维持不了多久了。
我希望,既然已经讨论开了,那就讨论得深一些吧。没有必要老是为一些想靠“傍大款”发财的女人喊冤叫屈。
(潘绥铭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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