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 [2008年09月01日]
(2008-09-01 14: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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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性权利:良心高于法律 |
婚外恋·二奶·“专偶苛政”·“包养情妇”(下)
――答法国《费加罗报》记者书面提问
潘绥铭(20080206)
我的价值观可能与你们的不同。
首先,我坚决反对任何人把社会的错误偷换为个人的“道德败坏”。在这一点上,“二奶”与“小姐”一样。她们的选择主要是由于社会的强制;在个人品德上,她们与我们一样。
这个道理很简单。我扪心自问:我敢不听我的顶头上司的话吗?我不敢。因此我也是受到了社会的强制,而不能说我的品德有问题。因此,如果我主张“消灭二奶”,那就应该先去改造这个社会(包括我自己的顶头上司);绝不能欺软怕硬!
其次,我并不是整体地反对“一夫一妻制”,而是反对1949年以来实行着的“专偶苛政”,要求它“网开一面”。也就是说,这个社会不应该要求所有的人都做到“专偶”,而是应该理解与宽容那些实在是做不到的人,尤其是那些以此为生的女人。社会可以劝导她们,却不应该惩罚她们,因为她们并没有侵犯社会的利益与秩序,反而拥有获得更好的生活的天赋人权。
有些人认为,“二奶”侵犯了妻子对于丈夫的“专有权”。可是这恰恰是“专偶苛政”的必然恶果:它把婚姻本来所具有的主要是“共同生活”的义务,错误地扩大为“对于配偶的整个人身的占有权”。它错在:如此说来,一方提出离婚,不也是破坏对方的“专有权”吗?
第三,现在中国的一些舆论,往往把“二奶”问题偷换为“两个女人之间的斗争”,却放纵了夹在中间的那个男人的责任。
其实,那个男人错了,确实错了。但不是错在多了一个女人,而是错在没有撕毁那个“专偶苛政”的结婚协议。
这样的男人,其实也是大一统的绝对的“专偶苛政”的必然产物。他们不愿、不敢、无法为“毁约”而付出代价。他们实行的也是“两害取其轻”的生存策略。但是他们比那些“二奶”拥有更多的各种优势,因此从性别关系来看,他们是欺负“二奶”这个“软”,怕“社会”这个“硬”。按照中国传统道德来看,他们既不是男子汉,也不是大丈夫。
我认为:他们应该做的不是“浪子回头”,而是放弃婚姻!这样,自己自由了,社会也就没有“二奶问题”了。
最后,附带地说说中国最新出现的一个搞笑之事。
执政党开始白纸黑字地禁止自己的成员“包养情妇”。
搞笑之处在于:“包、养、情、妇”这四个字,在这个文件里没有一个被清晰地定义。况且,在现实生活中,哪一个又能被定义得清晰呢?
“包”:
从时间上来看,我天天24小时都控制“她”才算“包”;还是“每个月在一起2个小时,除此之外一概不管”就算“包”?
从双方的关系上来看,我不许“她”再跟任何别的男人上床,才算“包”,还是“她”仍然有老公,也算我“包”她?
“养”:
从金钱上来看,我负担对方的一切开销才算,还是只要给了一分钱就算?
从实际效果上来看,我一分钱不给,却提拔她升官,算不算“养”?
“情”:
从程度上来看,我对“她”的感情要有多深才算?难道没感情的就不算?
从双方的关系上来看,如果“她”根本就不爱我,还算是“情”吗?
“妇”:
莫非可以“包养情夫”吗?
“小姐”算不算“妇”?
这个新规定其实仅仅是证明了我在前面说所的话:“性”与“二奶”都被高度地政治化了,被上升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的吓人的高度,因此才会违背一切法律常识,制定出如此荒诞而且不可执行的制度。或者,这仅仅是“表态文化”之一种,压根就没打算实行?
可是,我要“弱弱地问一句”(网上语言):大人们,您们考虑过那些“情妇”的生存状况、思想感情、切身利益与天赋人权了吗?她们难道不是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