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银行不可盲目复制成熟市场银行对公业务模式
(2009-02-05 1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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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格局。
混业经营是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普遍做法,德国、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家都实行了银行混业经营。这种格局使得国外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较我国商业银行更加多元化,有更大的业务选择空间。尤其是从06年开始,资产证券化的盛行使得对公业务在外资商业银行业务中所占的比重有所较少,投行业务的比重日益增加。
我国金融市场只有不到30年的发展进程,其中几次大型金融危机的惨重经验,使我国目前形成了银行、保险、证券三足鼎立,独立监管的局面。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基本不能从事投行业务。尽管近几年,零售业务、中间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对公业务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的重点业务和利润中心。
因此,对公业务在中外商业银行业务中所占的比重、服务模式、产品类型等都不尽相同。
其次,利率市场化。
自1980年3月美国国会在通过了《l980年放松对存款机构的管理与货币控制法》,即著名的“新银行法”后,在1980——1986年七年中逐步提高各种存款的利率,到1986年4月取消了全部存款利率上限,即存款利率无上限。在贷款利率方面,1980年的“新银行法”也做出了规定:各州的立法机关不得对放款利率设立限制,除住宅贷款、汽车贷款等少数贷款外,对贷款利率一律不准限制,即贷款利率无下限。到1986年.美国已完全废除了Q条例,完成了利率市场化过程。
目前,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 成为银行贷款定价的一个共同的标准,以LIBOR为基础的贷款利率等于LIBOR加上违约风险溢价和利润率。
在我国,基准利率是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存款、贷款、贴现等业务的指导性利率,存款利率暂时不能上、下浮动,贷款利率可以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10%至上浮70%。因此,国外银行存贷业务的竞争程度比国内银行更加激烈。
最后,客户群体的差异性。
美国GDP的80%是由上市公司创造的,而中国40%来自垄断企业,30%来自外资及合资企业,30%来自民营企业。相对而言,国外商业银行公司业务的客户群体相对稳定、违约风险相对较小。客户群体的差异性也带来营销模式的差异性。
鉴于以上三点,我国商业银行不能盲目的学习国外先进的商业银行对公业务经验,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有所借鉴、有所反思、不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