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股指期货结算不同于股票(7)

(2010-01-27 15:10:38)
标签:

证券

基金

股指期货

加权平均价

合约

熊昌烈

杂谈

分类: 楚天报股指期货专栏

第七讲

 

1、沪深300的涨跌停板幅度

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2、持仓限制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照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量。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张;

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张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3、股指期货结算价不同于股票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最后一小时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中断的,扣除中断时间后向前取满一小时视为最后一小时。

合约最后一小时无成交的,以前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该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一小时。以此类推。合约当日最后一笔成交距开盘时间不足一小时的,则取全天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4、结算方法

现金结算,这一点是有别于商品期货的,商品期货交割时可以用实物,股指期货只能用现金交割。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