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非的处分权在政府
(2008-09-11 16: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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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股票 |
明白大小非的由来,我们就不难理解“大小非不是股改留下的,而股改是要解决大小非问题。”这个说法了。
那么股改有法律依据吗?1992年5月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中规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这是国家体改委、财政部等政府机构针对当时的国情拟定的规章,当时的证券市场股权设置就是根据这个规章进行的。到了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生效了,《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等。法律大于规章,这说明股改是有法律依据的。
这个时候我们再回首,发现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里,其实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在市场实践中,也发生过因为管理层的原因,将法人股转配股当流通股上市的情况,比如1995年8月21日,四川长虹除权交易日,四川长虹的国家股转配股的红股部分与个人流通股的红股混在一起悄然上市流通了。笔者在那一天,一不小心也沾了一回光,把转配的法人股当流通股卖了个好价钱。回想起来那个事件的形式就有点像大小非解禁。
国有股也可以细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比如工商银行的大股东国家财政部持有的就是国家股。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比如宝钢股份的大股东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就是国有法人股。
现在国家股的真正持有人是国资委,而整个国有股的真正老板是政府,这个是不言自明的。
截至股权分置改革前的2004年底统计的数据,上市公司7149亿股的总股本中,非流通股份达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国有股份。这应该是大非的重头戏,由此不难看出,大小非解禁最大的受益者是谁了。当然大非也不仅仅是国有股,还有很多民营企业的控股股东也是大非的组成部分,如三一重工的大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就是。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大非的绝大部分处分权应该是在政府手上,有人问政府是谁?政府就是管理国家的机器和操作机器的那些人,他们有权处分大非的去向,从而左右我们的股市。
这就是笔者在看到美国政府接管两房的讯息之时,建议我们政府“接管”两非的起因。说“接管”其实是借用美国政府接管两房这个词,真正的目的是想要政府重视大小非对市场的影响,拿出好办法来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