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如10级地震,催生了网上海啸般的冲天巨浪:
此图来自网络

作为准婆婆自然关心,上网浏览,觉得种种质疑与呼唤中有些情绪性话语。婚姻是感情,法律只是底线,只能保护最基础的权利,是理性的评判,恰恰不是情绪表达。
首先,作为现在进入适婚年龄的男女双方家长,完全可以协商共同出资为其儿女购买不动产,这是丈母娘爱护自己女儿的最好途径,这样登记房产时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地将双方子女的名字都写上,新婚的小两口由经济平等奠定了更为纯洁的感情基础,自己的小巢是双方老人共同尽力打下基础,自己再一砖一瓦的堆砌积累,自会更加珍惜。万一将来婚姻有变,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分割,免除多少口舌。如果实在放心不下,干脆一不做二不休,为女儿买套房算了。
至于由男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姻法新解其实已经说得非常清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就是对女方的保护!我的理解是无论婚后女方的收入多少,是否专职家庭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收入都算是共同收入,其还贷与增值部分女方可以分得一半。这应该是比较公平比较科学比较人性的。

网上炒得沸沸扬扬说什么不保护女方,似乎是女人一结婚就应该分到对方父母血汗钱首付或全款的一半,很容易让人误解为女方假借婚姻的名义对男方家长掠夺,她是真爱这个男人,还是更爱对方家长买的房子?恐怕男人心中或男方家长心中会犯嘀咕,易将女方从结婚开始就置于弱势的尴尬地位。
说到底,婚姻质量高了,双方过得好,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分割。万一过得不好了,小两口夫妻缘份尽了,总不能男方家长就得赔上终生积蓄(那些亿万富豪不在此列)吧?
说到底,还是房价太高惹的祸。如果不是男方到了结婚年龄,租房不靠谱,买房买不起,无奈的父母只得掏出半蜚子的血汗钱来帮忙,帮忙是盼着儿女过得好。但是万一过不好,这半辈子的血汗钱就得打水漂,让男方家长情何以堪?
否则哪里会有如此多的争执,怎么会吵得最高法院不得安宁,哪里会有这些劳什子话题?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