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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动物保护立法成为现实,我们将面临什么?!

(2011-02-15 17:43:32)
标签:

提案

两会

立法

建言献策

动物保护法

非关税壁垒

农产品出口

动物福利

分类: 动保立法——源于心痛

动物保护NO.2号提案整合民间动物保护资源, 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现在激情澎湃地呼吁动物保护立法,一旦立法真的提上议事日程,是不是一切问题都会圆满解决?

如果你对立法程序有所了解,你的回答将会是:任重而道远。

 

立法本身是各方力量较量、各种利益博弈的一个过程。仔细看过去年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的朋友应该很清楚这一点。既要兼顾爱动物人群的利益,又要兼顾不爱动物人群的利益,还要考虑与动物相关的行业(如食品、医疗等)和部门(农业、卫生、环保、公安等)从不同角度提出的诉求,第一稿几乎是面面俱到;可就是没有提到已经客观存在的各地动物保护民间组织的权利和地位。当时我一看真是吓得不轻:如果没有明确民间救助的法律地位,按照第一稿中个人只能养几只猫狗,超出的必须送到有关部门管理的收容机构,那么就意味着多年来自发收养流浪动物的机构和个人属于非法养宠。当时我立即给常纪文教授写了一封建议信,后来在修改稿中可以看到“政府鼓励民间收养”之类的字眼,但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

 

“正好可以送到官方管理的收容机构呀!”从理论上来说是这样——含辛茹苦多年救助动物的人们终于可以解脱、可以过上正常的生活了。可是,事实真会是这样吗?

 

还是要立足中国的现实来讨论这个问题。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政府有关部门每天都忙于十几亿人的各种事情。假设动物保护法规定以官方为主体救助流浪动物的话,肯定要成立相关机构,录用相关人员。按照目前的行政架构,录用人员将拥有大学毕业生们都抢着做的公务员编制。问题是,只要是做过流浪动物救助的人都知道:这就是一把屎一把尿拉扯孩子的活儿啊!怎么可以指望这些衣着光鲜、待遇稳定的公务员来做这种事情啊!当然,估计未来的 “管猫(狗)局”也有办法,就是按照目前惯例,招聘一些非正规编制的、类似交管协警、城管协警来做具体的事情。如果是这样,你会把你收养的超出法定数量的流浪动物交给他们管理吗?!

 

估计很多动物救助者不会;不是不会,是不敢。因为他们太清楚:为了工资去救助动物和用自己的工资去救助动物,这实在是无法类比的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事物。如果因此反而成为违法者的话,相信很多人宁可不要立所谓的“动物保护法”了。

 

我了解有些朋友对动物立法持观望、甚至悲观的态度,我理解他们内心的感受却不赞成消极对待的做法。“立法本身是各方力量较量、各种利益博弈的一个过程。”一方的放弃,只会意味着另一方的胜出。如果立法本身是大势所趋,不会因为哪一方放弃就停滞。

 

我们不能放弃,只能是更加积极地争取。因为我们不能无视那么多弱小生灵期待的眼神,这是每一个爱动物的人的宿命。我们别无选择! 

 

当动物保护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即将变成期盼已久的现实,我们最需要争取的必须是:在中国大地上默默探索、实践并付出巨大努力的本土动物保护民间组织,应该随着动物保护立法的进程逐渐走向前台,赢得合法地位,并在政府和公众之间架设桥梁,在动物保护领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政府有关部门真正应该做的是;出台政策扶持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发展壮大,制定政策法规规范行业发展(包括动物食品、动物医疗等),依法行使监管和处罚等行政职能。最理想的是政府提供相应的政策、资金、场地等支持,整合动物保护的民间资源,达到有效控制数量、科学规范管理的目的。

 

这就是动物保护NO.2号提案要达到的目的。编号:E政案第9692号(已立案)《整合民间动物保护资源, 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

 

我个人博客的影响是有限的,真心希望所有看到的朋友除了投票支持外,最好转载到你的博客或其他熟悉的论坛上。我个人感觉,动物保护立法必须要明确政府和民间组织在城市动物保护中所担当的不同角色,这是关系到立法之后能否有效执法的关键,也是确保立法目标能够实现的必须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这个问题太重要了。

 

凝聚我们的爱心、智慧与力量,欢迎加入圈子----

 

 **爱动物就是爱人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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