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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人信息曾被泄露 信息安全进立法程序(图)

(2010-01-04 09:40:34)
标签:

法律

信息安全条例

个人信息

泄密

立法程序

周汉华

it

分类: 精彩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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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人信息曾被泄露

法律出现空白

代表委员呼吁打好“补丁”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我们现在的法律也偶有涉及。

    现阶段,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在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设置条款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如居民身份证法、护照法、传染病防治法等。

    ——通过信息控制人的单方承诺或特定行业的自律规范的承诺,对个人信息加以自律性质的保护。

    此外,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个人的信息资料属个人隐私,在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社会公开和传播。

    然而,仅靠这些法律法规的粗略规定,仍然难以落实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不被滥用的权利。打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补丁”,填补立法空白,屡屡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有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相关建议、议案和提案。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孙丕恕认为,从我国现有的管理格局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停留在各行业内部的规范上,哪个领域问题多就先管、多管。从现实看,当前最需要的是加紧推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的研究和制定。

 

专家建议加上刑罚处置

遏制信息发布者的利益动机

    早在2003年,国务院信息办就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课题组承担《个人数据保护法》比较研究课题及草拟一份专家建议稿。经过近两年的工作,最终形成了近8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

    据课题组负责人周汉华研究员介绍,在这份专家建议稿中,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任何可以确立特定个人的信息都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如果侵害他人信息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而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侵犯他人名誉权只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往往是在被对方告上法庭后才会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宪法权利而非普通的民事权利,所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要借鉴其他国家好的经验,配置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机结合的体系。”周汉华说。

    提出追究侵害他人信息“刑事责任”的,并非周汉华一人。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学东提出,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设立“侵害个人信息罪”,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孙丕恕也认为,在国外侵害个人信息可能会判2至3年刑,而目前我国对泄露个人信息资料的处罚还停留在数额不高的罚款上。

    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也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必须明确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责任,对各类“泄密”行为,如泄漏股民信息的恶劣事件,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管怎样,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曙光已现:《信息安全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的“电信法草案”也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一类立法计划,成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大璞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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