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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解老子《道德经》第六十四章 其安易持 其未兆易谋

(2010-02-23 18:08:07)
标签:

老子

道德经

其安易持

其未兆易谋

其脆易泮

其微易散

而不敢为

文化

分类: 禅茶一味解老子《道德经》

    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谋。其脆易泮,其微易散。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民之从事,常于几成而败之。慎终如始,则无败事。

    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

 

注:

1、  安:安静、安定。

2、  持:掌握、控制。

3、  兆:征兆。

4、  谋:谋划、反复考虑。《说文》讲“虑难为谋”。即简单容易的思考为虑,复杂困难的思考为谋。

5、  脆:易折断。

6、  泮:音pàn,意为分离、解散。马王堆甲乙本为“判”,亦解为此意。

7、  毫:细小。

8、  累:堆积。

9、  千里之行:马王堆甲乙本为“百仞之高”,于达意无伤,故不做更改。“仞”是古代长度单位,周制一仞八尺,汉制一仞七尺,约为古时普通人高度。这里有意思的一点是,为什么后人要把“百仞之高”改成“千里之行”?恐怕是因为后人认为老子多言谦下,不应有往高处走的原因吧?笔者认为,无此必要。反而是原文,更显老子之辩证、豁达。刻意的替老子圆话,倒是显得小气、拘泥了。

10、陈鼓应先生认为:“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四句和上下文达意不相连贯,且卡断了后文,“为者败之,执者失之”已见于第二十九章,“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是引申这两句的,应是错简。笔者认为:此四句确应置于此处,紧承前文。前文“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阐述的是事物皆由小而至大,由进而至远的渐进过程,这是事物发展规律之一。如果企图一蹴而就的速成,就有违事物发展规律的、是妄为。故有后文的“为者败之”之说。

11、执:拿着不放。“执”中含有刻意的成份,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想想自己放松时,手的自然姿态就明白了。

12、几成:“几”是几乎,将近的意思。与老子第八章上善若水篇说讲的“几于道”含义相通。“几成”是“非常接近成功”之意。

13、慎:谨慎、小心。

14、复:本处译为覆盖,引申为包容。(如“顾我复我”——《诗·小雅·蓼莪》)

15、辅:辅助。

 

意译:

    相对安静不动的,容易掌握和控制。变化的迹象显露之前,容易从容的谋划。脆弱不支的,容易瓦解;细微不显的,容易消散。所以,要在变化尚未发生时就提前行动,在祸乱产生之前先行理顺。

    合抱的大树,是从细小的萌芽生长起来的。九层的高台,是一筐一筐的土慢慢堆积起来的。千里的远行,是从第一步开始,一步一步的走出来的。(这是事物循序渐进的规律)因此,圣人不妄为,所以不是失败。不刻意的把持不放,所以不是失去。

    人们做事,常常是在非常接近成功的时候,反而失败了。如果快要完成的时候还像刚开始时一样小心谨慎,就不会坏事了。

    因此,圣人没有一己私欲(即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从不看重世人眼中珍贵的财物。圣人学习世人以为愚拙而不去学的道理,包容世人的过错。辅助万物籍循自然之道而发展,而从来不敢妄为。

 

    本章中“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应为引起法家的足够重视。法家以“诛行不诛心”作为法治与仁治的显著区别。持这种思想的根源在于,法家认为只要未出现违法行为的事实,就不应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的“诛心”,这样会使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从而破坏国家法治的根本。

    法家之强在于“法”,之弱亦在于“法”。其弱就在于:应该如何立法的问题,在法家的思想中往往被忽视,而着重于依法而行,执法必严的后发制人。

    笔者认为:立法,不仅要有“民富国强、惩恶扬善”的内容,更要有立法的思想。

    其一:自汉以后,所谓的儒法之合、道法之合,其唯一正确的体现,就是应在立法过程中去体现,使法令本身合于“道”、合于“德”,以此消除法家之偏颇与苛严,从而体现出尊重人性的人本思想。一旦法令颁行之后,就必须要严格的实施,而不能在执行过程中夹杂以其他。否则,就破坏了法治的根本。

    其二:法家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要有防微杜渐的思想,而不能任由不良事物发展到相当的程度后再加以制裁。这就要求“立法”重在“防小”和“治小”。①小的违法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并制裁,就可以预防大的违法行为出现。②违法小者较大者,必然刑罚较轻。这就在保证法令同等威慑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了法家刑罚过苛、过重的问题。③由于小者发生频次高而刑法轻,所以更容易起到法治的教育意义和效果,从而使法治更为积极和健康。

    对于统治者的治理而言,“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是未雨绸缪的思想意识,是防患于未然的应对预案,是在既不诛行也不诛心前提下的先行治理和疏导。只有三方面工作做到位,才能在其探出萌芽之际及时识别和处理。否则,小的违法行为难易被及时发现。而这所有的一切,又都源自于对事物发展普遍规律的认识、判断和把握。

 

    此外,本章中讲,圣人辅万物之自然,这其中的“辅”字非常值得细细品味。笔者这里再多唠叨几句:

一、“辅”,又一次说明了圣人不是不做事的“无为”,而是“不妄为”。

二、“辅”,是说行圣人之道的统治者,治理万物的核心是辅助。不是占有,不是强迫而是引导和帮助。我们现在说“领导”,其所应发挥的作用已经在这两个字之中了,第一是“领”、第二是“导”,非先“领”而不能后“导”,光“领”而不“导”亦为不称职。在老子的眼中,“领”是“行不言之教”的身先垂范。“导”就是本章中所讲的这个“辅”字。

三、对于万物的“辅”是有范围的,这个范围就是自然之道。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不“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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