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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概念及征收之痛!

(2010-06-06 15:09:20)
标签:

房产税

房价

矛盾

社会

经营性

房产

分类: 房地产

市场中开始传出上海、重庆等地开始向中央上报本地房产税征收办法,希望中央尽快允许他们开始征收此项税种的试点。其实我们不明白这么多地方为什么这么着急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如果真的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税种,其实早就可以开始征收了,绝不会在房价闹到社会矛盾不可收拾时才战战兢兢的上报中央。

 

我个人觉得这里边毕竟有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存在,很多人在交流时甚至摆出中央和地方、领导与领导、政府和开发商等等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问题,我们暂且不需去想这些天马行空的分析,就从实际来出发看看开征房产税的问题。

 

首先,我们先来学习一下房产税的知识。

 

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房产税的起源: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1986915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

 

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 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纳税人的义务: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部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计税依据: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12%

注意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以上房产税解释在百度即可查到)

 

通过对以上知识的学习,我们应该看到其中有几个重点问题需要关注,我期望能通过以下表述来简明扼要的阐述我的意见。

 

1、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制定执行的,是否能适用于现在的市场是个疑问?预计全面改动不可避免,否则盲目按旧法执行肯定伤害一片人。

 

2、如果原值的概念是原购入金额的话,那么征收房产税还将是体现着谁早买谁占便宜,而谁后买对谁就不公平的现实。如果要公平推出房产税,就必须定义清楚“房产原值”的概念,至少到现在我还不太明白其所指是什么才算公平。

 

3、由于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则现存私改乱建瞒报现象将体现出另一种不公平,包括市场中开发的项目也会利用此点做出擦边球的“瘦房”销售模式,以利于减少征税原值的价值。

 

4、由于中国有久远的福利分房历史,大量军队、中央的房产形式存在市场当中,却没有土地证,甚至大量房产住建部门根本就没有记录,很多年轻人就居住在这些房屋中,并且有很多已经转移到了这些年轻人的名下,则房产税又从何体现征收的公平性?

 

5、房产税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的房屋,那么原本在农村土地上建起的上亿平方米的小产权房也就逃过了一劫,那么国家启不是为原本违法的建筑推波助澜了一把,到时新的一股为虎作伥之势又起。

 

6、市场中这么多年被分房原本体现了一种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放开福利分房不谈,垄断性央企以及大量国企为员工低价分房现象在各地比比皆是,手里拥有5、6套低价分房的央企和国企员工估计数不胜数,原本可以指望这些房产入市二手房市场平抑房价,现在看来几乎不太可能了,人口向城市转移的历史进程不可改变,不购转租的情况也将常态,本来就是低价购入的房产,在租金不断攀升的现象下,转为租赁换取长期稳定受益也将成为常态,房产税还如何平抑房价呢?

 

7、房产税相关法案如果原本指明征收范围是经营性房产,则必须对经营性房产有明确的说明。企业名下房产、出租性质的房产是可以明晰对待的,但仅按市场上所说的第三套房就算是经营性房产却有失公平,就算先放开公平问题,扩大现有房产税征收范围也必须先将经营性房产定义清楚,不可能仅靠中央的意见就算定性了,要知道法律才是社会公平的保护神,不可能因某部分人群的一己之私就忘了本。

 

无论如何我们首先必须清楚一个税种的建立必须是在长期需求的基础上,为国、为民带来福音的,如果仅仅是从降低房价的需求上根本就不具备操作性;而法律内容的改变没有通过人大的审议、中央的确定就想出台,那么政府的公信力和公平又从何谈起;最后,经济的发展、国家的稳定、法律的公平都是一而二、二而一的问题,请不要在让我们一脸茫然,最后痛在根子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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