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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房地产 |
中国的三包政策已经执行很多年了,何为三包政策呢,简单的说就是“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和义务,到目前常用到的有电脑、手机和其它18种类型的产品上。而在此基础上,还有很多卖场和商品推出了多少天之内只要用户觉得不满意就可以直接退换的政策(这估计和“买房后悔权”的提法是相同的概念),但这大多是卖场与厂商之间协商的特殊服务或是厂商自行推出的行业服务,虽然这对行业服务品质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可并非由国家政策强制执行而形成的,这点我们必须要明白。
而我国三包政策针对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描述主要有五条,我们不妨拿来了解一下: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现在的房地产市场上,收房时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在国内已基本形成了统一格式,问题并不大,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按约维修;而在买房后也可以向开发商申请换房,只要条件和理由允许,相信更换的可能性也很大;至于退房,国家政策也有七条可退房理由为依据,若开发商违反相关政策,购房者也可以根据规定要求退房并给予补偿。那“后悔权”代表了什么?!
依据我的分析,“买房后悔权”的全面推行必须适用于两个前提:
1、用于一手房而非二手房
正规二手房大多拥有土地证和房产证,这样的交易更使人放心。但对于房屋的拥有者而言基本上是个人,再加上房屋年限的问题可能执行的房屋建造标准的不同,基本上无法对房屋的质量和性能做出明确说明和验证,只能依据买卖双方的契约约定条款做为判定,你说如何设置“后悔期”???!!!
而一手房是由房地产企业提供的产品,基本上都是新房,对于房屋质量和性能标准都容易统一,也易于国家政策排定。
2、用于现房而非期房
如果没有质量及性能不达标的问题,购房者买完即可后悔,那还要契约有什么用?!
期房大多需要半年至一年半的时间才会完成产品供货,如果要用在以期房为主的房地产市场上,那后悔期该给多长时间?期限短的话实际没什么用处,期限长的话该是多长?为此影响销售产生的损失是否该考虑进成本?房款付不付,不付的话先存在哪里,由哪家中间机构负责保存购房者的房款,在后悔期后是否无偿帮助返还,期间产生的利息算谁的收入?
这些问题那个提议者有基本方案吗?即使是现房问题恐怕也没那么简单吧!
以上两个前提条件可以说我国房地产市场状况都不能满足,“后悔权”怎么就会被提议进入立法程序中了呢,尤其是二手房市场刚刚活跃起来,这么大的政策不能执行在这个市场内启不笑话,真不知道这些“砖家”是不是被冷气吹感冒了?如果国家考虑“后悔权”的问题,到不如先考虑汽车行业,虽然汽车也是往往十几~几十万元的贵重消费品,它在中国国内基本属于一手市场、现货交易为主商品,政策指定相对较容易,而现阶段由于没有统一的家用轿车“三包”规定,消费者退、换车困难重重。
而对于房地产市场,我建议政府将制定政策的精力主要放在能够构建长远产业规划的方向上来,不要动不动就受到某些“砖家”雷人提议的影响,大家真的很累,折腾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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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国三包政策针对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描述主要有五条,我们不妨拿来了解一下: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现在的房地产市场上,收房时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在国内已基本形成了统一格式,问题并不大,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按约维修;而在买房后也可以向开发商申请换房,只要条件和理由允许,相信更换的可能性也很大;至于退房,国家政策也有七条可退房理由为依据,若开发商违反相关政策,购房者也可以根据规定要求退房并给予补偿。那“后悔权”代表了什么?!
依据我的分析,
1、用于一手房而非二手房
正规二手房大多拥有土地证和房产证,这样的交易更使人放心。但对于房屋的拥有者而言基本上是个人,再加上房屋年限的问题可能执行的房屋建造标准的不同,基本上无法对房屋的质量和性能做出明确说明和验证,只能依据买卖双方的契约约定条款做为判定,你说如何设置“后悔期”???!!!
而一手房是由房地产企业提供的产品,基本上都是新房,对于房屋质量和性能标准都容易统一,也易于国家政策排定。
2、用于现房而非期房
如果没有质量及性能不达标的问题,购房者买完即可后悔,那还要契约有什么用?!
期房大多需要半年至一年半的时间才会完成产品供货,如果要用在以期房为主的房地产市场上,那后悔期该给多长时间?期限短的话实际没什么用处,期限长的话该是多长?为此影响销售产生的损失是否该考虑进成本?房款付不付,不付的话先存在哪里,由哪家中间机构负责保存购房者的房款,在后悔期后是否无偿帮助返还,期间产生的利息算谁的收入?
这些问题那个提议者有基本方案吗?即使是现房问题恐怕也没那么简单吧!
以上两个前提条件可以说我国房地产市场状况都不能满足,“后悔权”怎么就会被提议进入立法程序中了呢,尤其是二手房市场刚刚活跃起来,这么大的政策不能执行在这个市场内启不笑话,真不知道这些“砖家”是不是被冷气吹感冒了?如果国家考虑“后悔权”的问题,到不如先考虑汽车行业,虽然汽车也是往往十几~几十万元的贵重消费品,它在中国国内基本属于一手市场、现货交易为主商品,政策指定相对较容易,而现阶段由于没有统一的家用轿车“三包”规定,消费者退、换车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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