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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是馅饼还是陷阱

(2009-06-16 07:54:36)
标签:

房价

房产

 

 

中销协提议修改销法,其中购买大宗商品,比如房产,汽车,销法要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表面上看起来,消费者上帝的地位得以巩固,如果放到房地产的营销中,以前开发商的一些销售手段,比如虚假销售,将会披上合法的外衣。

 

在房产销售中,开发商最拿手,也是最常用的销售首都就是虚假销售。这样的好处一来让看房者心生压力,如果犹豫不决,说不定过了这村就没有那个店。二来盘面上销售不错的条件下,开发商提价也成了理所当然的事。虽说做婊子,不一定要立牌坊。能立一座牌坊总不是一件坏事。涨价对购房人的心里压力无异于绑架,所以也不要过分责难我们的购房者,在楼市中,他们从来就没有享受到上帝的待遇,他们一直就是开发商粘板上的肉,只有被切得多切得少的区别,没有不被切的道理。

 

了解到开发商的销售技巧,我们就知道所谓的“后悔权”,只不过是给开发商的虚假销售,穿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一些曾经已销的房产,再次出售时,开发商可以理直气壮的说,是因为购买者后悔了。事实上所谓的购房者只是开发商雇来的托,所谓的购房合同,本来就是废纸一张。但有了后悔权,这些虚假或是欺诈都天衣无缝的合法了,而且没有一点暇疵。

 

我不知道中销协的领导是深谙其中的玄机,借为消费者谋利益而暗中帮助开发商一把,还是我们中销协的官员真如白纸那么单纯。结果肯定是给开发商添了一对翅膀,房价可以飞得更高。是好心为消费者办的坏事,是坏心为开发商办的好事,就不得而知了。

 

“后悔权”是消费者既盼望又害怕的东西,之所以害怕,是因为楼市的陷阱太多,稍不留心,馅饼就成了陷阱。盼望的是,购房者太弱了,迫切需要一部法律来为自己撑腰。在乱象丛生的楼市,被欺诈比维权更重要,高房价害苦了百姓,与高房价比起来,后悔反而显得无足轻重。

 

百姓在后悔权面前的犹豫,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悲哀。送上门的权利竟然不敢接受,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应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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