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实摄影】酉阳县首批转户居民喜领宅基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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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坪乡这次领到补偿款的共计16户、40人,面积12.06亩,补偿资金115.67万元。72岁的郑六浦获得了79776元补偿款,并于当天办理了农转城退地人员养老保险,从下个月开始,他每月将领到550元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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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自治县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
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
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第二条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县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和专职负责机构,在县国土房管局的指导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附着物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
(三)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周转资金。
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补偿周转金,由重庆市华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筹集,并委托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章
第五条
(一)保留。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继续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二)流转。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流转(含置换等)其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流转价格由农民自行协商,签订流转协议后按有关规定到县国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出。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后自愿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为依据给予补偿。
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时,应组织相邻关系人、权利人根据宅基地的权属对其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现场指界,附注现场示意图,签订现场指界备忘录。对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与权属有分歧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按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9.6万元/亩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涉及的融资利息据实计入复垦成本;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复垦工程成本、管理成本等,按地票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置换双方应协商确定相关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权属、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与面积、获得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价款等事宜,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到县国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整户转户手续的农村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申请审批表;
2.原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具有下列之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房地产权证;
(2)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整户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转户居民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转户居民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并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3日后由转户居民(户主)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协议。初审不合格的,应向转户居民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三)县国土房管局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转户居民按照协议约定实际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后,原房地产权证应交县国土房管局按规定注销。县土地整治开发中心按照规定对转户居民通过银行直拨划款方式预付价款。
(五)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组织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复垦,待复垦验收合格即提请地票交易后,按照有关规定以实际交易面积支付应得地票价款。
第九条
(一)违法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
(二)按有关规定建新房应拆旧房但已建新未拆旧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
(三)无房地产权证。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对农村危房等未核发权证的,县国土房管局应及时组织调查认定,核发房地产权证,载明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权属及危房质量状况。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一)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保留承包地的,今后征收承包地时按照征收补偿政策对保留的承包地进行补偿安置。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参加了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征收承包地时,其安置补助费不再划入社保基金,全额支付给转户居民。
(二)退出承包地、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今后征收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时对保留的宅基地及其建(构)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制度。农村居民转户后不再享有申请新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权利,但可继续保留原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未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转户人员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只能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改(扩)建。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