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纪实摄影】酉阳县首批转户居民喜领宅基地补偿款

(2011-12-22 08:29:12)
分类: 摄影日志
酉阳县首批转户居民
喜领宅基地补偿款
【纪实摄影】酉阳县首批转户居民喜领宅基地补偿款

【纪实摄影】酉阳县首批转户居民喜领宅基地补偿款

【纪实摄影】酉阳县首批转户居民喜领宅基地补偿款

【纪实摄影】酉阳县首批转户居民喜领宅基地补偿款

【纪实摄影】酉阳县首批转户居民喜领宅基地补偿款

【纪实摄影】酉阳县首批转户居民喜领宅基地补偿款

【纪实摄影】酉阳县首批转户居民喜领宅基地补偿款

【纪实摄影】酉阳县首批转户居民喜领宅基地补偿款

【纪实摄影】酉阳县首批转户居民喜领宅基地补偿款

【纪实摄影】酉阳县首批转户居民喜领宅基地补偿款

【纪实摄影】酉阳县首批转户居民喜领宅基地补偿款

【纪实摄影】酉阳县首批转户居民喜领宅基地补偿款

【纪实摄影】酉阳县首批转户居民喜领宅基地补偿款

【纪实摄影】酉阳县首批转户居民喜领宅基地补偿款

     本网讯 12月20日,重庆市酉阳县转户居民退出宅基地补偿资金发放仪式在后坪乡举行,崔道富领到了165312元退出宅基地补偿资金。和他一起领到补偿款的唐万高、郑玉昌和郑六浦,是我县首批领到退出宅基地补偿款的转户居民,他们共领到补偿款470160元。
  后坪乡这次领到补偿款的共计16户、40人,面积12.06亩,补偿资金115.67万元。72岁的郑六浦获得了79776元补偿款,并于当天办理了农转城退地人员养老保险,从下个月开始,他每月将领到550元养老金。

 

 



 媒体采用了——

 【纪实摄影】酉阳县首批转户居民喜领宅基地补偿款


【纪实摄影】酉阳县首批转户居民喜领宅基地补偿款



链接——

 

 

 

酉阳自治县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

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

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1〕1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建(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的处置、利用及相关事宜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县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国土房管局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县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附着物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和专职负责机构,在县国土房管局的指导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附着物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通过融资贷款、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筹集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补偿周转资金。

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

(三)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周转资金。

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补偿周转金,由重庆市华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筹集,并委托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章  处 

第五条  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后,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可按下列任一方式处置:

(一)保留。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继续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二)流转。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流转(含置换等)其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流转价格由农民自行协商,签订流转协议后按有关规定到县国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出。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后自愿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为依据给予补偿。

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时,应组织相邻关系人、权利人根据宅基地的权属对其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现场指界,附注现场示意图,签订现场指界备忘录。对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与权属有分歧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按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以9.6万元/亩的标准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测面积再次结算地票价款。

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按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9.6万元/亩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涉及的融资利息据实计入复垦成本;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复垦工程成本、管理成本等,按地票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户居民拟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暂不能复垦为耕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和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组织协商置换,退出置换出的可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置换双方应协商确定相关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权属、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与面积、获得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价款等事宜,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到县国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等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整户转户手续的农村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申请审批表;

2.原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具有下列之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房地产权证;

(2)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整户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转户居民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转户居民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并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3日后由转户居民(户主)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协议。初审不合格的,应向转户居民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三)县国土房管局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转户居民按照协议约定实际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后,原房地产权证应交县国土房管局按规定注销。县土地整治开发中心按照规定对转户居民通过银行直拨划款方式预付价款。

(五)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组织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复垦,待复垦验收合格即提请地票交易后,按照有关规定以实际交易面积支付应得地票价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不纳入退出范围:

(一)违法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

(二)按有关规定建新房应拆旧房但已建新未拆旧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

(三)无房地产权证。

第十条  县国土房管局、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应对转户居民退出的能复垦产生地票和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分类建立台帐,健全档案资料,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自愿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时尚未核发房地产权证的,县国土房管局应高效服务,按规定及时审查办理;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农村危房等未核发权证的,县国土房管局应及时组织调查认定,核发房地产权证,载明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权属及危房质量状况。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和承包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只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附着物或承包地的,今后实施土地征收时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保留承包地的,今后征收承包地时按照征收补偿政策对保留的承包地进行补偿安置。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参加了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征收承包地时,其安置补助费不再划入社保基金,全额支付给转户居民。

(二)退出承包地、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今后征收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时对保留的宅基地及其建(构)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规范转户后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制度。农村居民转户后不再享有申请新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权利,但可继续保留原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未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转户人员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只能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改(扩)建。

第十五条  按现行土地征收及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或承包地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由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建立专户,专帐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第三章  复垦与利用

第十七条  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按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可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备案入库手续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十九条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县国土房管局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地票交易方式统筹利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退出后复垦前,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华茂公司可通过出租、临时利用等方式取得相关收益。

 

第四章  监 

第二十二条  县国土房管局应加强农村宅基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处置、利用等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国土房管局应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退出宅基地的价款和周转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地票价款和周转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用途合规。

第二十四条  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国土房管局、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华茂公司、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房管所应分设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农村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处置、复垦与利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