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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酉阳县招商引投资优惠政策
一、企业引进及准入
(一)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投资者可以在县域内自由投资
(二)简化企业登记审批手续。
(三)投资农副产品加工业、工艺品加工业、服装、玩具等符合产业政策的劳动密集型轻工产业,经招商局登记备案的私营创业型项目(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内),可边建边完善手续(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手续除外)。
(四)入驻工业园区和全民创业园区企业的一切手续办理,由园区管委会全程服务。
(五)进驻工业园区和全民创业园区租用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的企业,免收一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的企业,免收两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的企业,免收三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5000-1亿万元的企业,免收四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1亿万元的企业,免收五年租金。
二、税费优惠
(六)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建设配套费除外)。上缴费用一律按下线收,县内留成部分按下线的50%收,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凡超越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绝。
(七)投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等项目(由农办、农业局、林业局、招商局等部门审核认定),建成后生产经营第一、二年,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殖税和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企业,投入发展再生产;第三、五年返还50%.
(八)新办企业用工除如实申报缴纳社保费外,免缴其他用工行政性收费。......
(九)投资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除经营性土地外,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生产经营型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企业用地,可由土房管理部门确认最低出让价格(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补偿费、拆迁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有关税费之和为基价),报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需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县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从企业所缴纳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逐年分期核算返还。
(十)探矿权人投资勘查并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的矿产后,可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在依法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床进入商业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税前逐年分期探销。
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勘查、开采、冶选低品位、老矿区尾矿矿产资源的,前3年全部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中地方财政所得部分。
(十一)以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改制的公有企业,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只收取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工本费;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后返,全额返还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兼并、收购公有企业股权,并采取有效措施盘活老、困、衰公有企业的,自兼并、收购起3年内由财政返还企业所缴税收中地方财政所得的50%。
(十二)上市公司、国家500强、重庆50强工业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报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来酉投资项目实行以“项目带政策”,由县政府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另行议定鼓励、激励政策,并责成相关部门做好投资服务,落实优惠政策。
(十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四)企业遇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酌情减免相关行政收费。
(十五)投资者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型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按所征企业所得税,本级留存的同等金额予以奖励;五年期满后两年内,其“三废”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按所征企业所得税本级留存的50%予以奖励。
(十六)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第一年全额返还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缩得部分,第二至第三年按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50%返还,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
(十七)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工业企业,每100万提供1亩用地,标准内用地需要市级以上报批费用由投资商承担;标准内用地的补偿费用,由县财政支付。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纳税工业企业,标准内用地的报批费用、土地补偿费用,均由县财政支付。所提供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使用期限50年。企业法人变更时,需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十八)投资新办农副产品加工型、旅游资源开发型和高新企业所需土地,在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视其投资规模予以奖励:凡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建和设备,下同)200-500万元的企业,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存的投递出让金的3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企业,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存的土地出让金的4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企业,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存的土地出让金的6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的企业,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存的土地出让金的8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1亿元企业,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存的土地出让金的9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存的土地出让金的100%给予奖励。
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利用“四”(荒山、荒坡、荒地、荒滩)新办种植业、养殖业和经营特色农产品,本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本级留存的土地出让金的100%给予奖励。
三、服务保障
(十九)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项目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均要组建专门的政府帮扶工作组。新建项目的主管部门及政府帮扶工作组要积极协助项目业主办理相关手续,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二十)严查企业“三乱”行为。除案件侦查、税务稽查、安全、环保检查和抢险救灾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入企业检查。凡以检查、评比等理由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工业园区和全民创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进入企业检查,事先必须报园区管委会备案,并接受园区管委会的监督。未经园区管委会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
(二十一)实行“绿卡”制度。凡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均可向县招商局(县招商局将有关资料报县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可)领办“绿卡”。企业负责人凭“绿卡”可直接向县领导反映企业困难和问题;可以任何方式向主管部门负责人咨询相关政策;其直系亲属可凭卡享受入学、就医、就业、社保等方面的优惠和优先照顾;公务车辆县境内收费站通行,费用由县财政补助。执卡人可直接进入年度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评选范围。
(二十二)实行限时办事制度。凡外来投资者在酉阳投资置业,统一在行政审批大厅办理项目登记、审批、发证等手续。凡各项资料齐全而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十三)凡投资数额较大,并对我县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的称号,特邀出席我县的重大庆典和会议。
四、奖励政策
(二十四)新建、改扩建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项目,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县政府可安排一定数额贴息补助资金,其中生产项目贴息时间2年,商贸流通项目贴息时间1年。
(二十五)凡县内企业获得质监、工商等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名牌产品,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政府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质监、工商等部门认定的市级名牌产品、市级著名商标,,政府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十六)县政府给予招商引资单位和个人奖励。
(二十七)以上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7月1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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