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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比例分析

(2009-09-01 11:34:39)
标签:

公司法新解

执业律师

股东(大)会

杂谈

分类: 公司治理理论及金融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普通决议:须经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公司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全体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普通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股东)通过。(?但是,公司法对于需要多少股东出席方可举行股东大会,并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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