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书稿是否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
(2010-06-22 18: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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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稿美术作品原件著作权所有权人杂谈 |
分类: 著作权总论 |
2009年司考有道真题:
21.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
A.乙
B.丙
C.丁
D.丙和丁
标准答案是B,,但是,司考异议区对这个题目答案异议的人很多,认为应该是C。
这道题的关键是: 赠与书稿是否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
标准答案B的理由也许是:作者生前只是将书稿赠与丁,是物权的转移,但是该书稿的著作权并没有转移给丁;而根据遗嘱,丙是作者所有财产(包括著作权)的继承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因此,丙作为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行使该书稿的发表权。
问题是:如果该书稿是该作品的唯一留存的物质载体(就如同美术作品的原件一样),而丁是所有权人,丙要行使发表权,丁拒绝其行使,丙是否有权利请求法院强制行使呢?
就如同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发生转移了,著作权人是否可以行使该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呢?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既然如此,未发表的书稿(唯一的作品载体)都已经赠与了他人,著作权人凭什么再去主张该书稿的发表权呢?(当然,作者可以明确禁止发表)
显然,标准答案跟许多人的“直觉”,也跟相关的“法理”产生了矛盾,这是什么原因呢?
我认为,如果现实中真有这样的案件发生,法官在理解“甲临终前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的行为时,不应该机械地理解为这仅仅是一个“物(书稿)”赠与,而应该把作者的“真实意思”理解为这是将这个未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赠与给“丁”。
试想:如果把这个书稿理解为仅仅是一个文字作品的物质载体,那就太不值钱了,作者有必要“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并又郑重其事地在“临终前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吗?
因此,如果丙并不是该书稿的著作权继承人,而相反丁通过赠与获得了该书稿的著作权,答案B的准确性就值得怀疑了。
另外,如果说这个书稿本身又是个有价值的“美术作品”(书法作品),那么,作为美术作品原件的受赠人(所有权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的原件展览权是归原件所有人的,丁作为所有权人,就可以公开展览该作品——也就是可以公开发表该作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