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项目规范》----全文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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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项目规范》全文强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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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1.2-1 :层高不应低于3.00m
2、明确新建住宅建筑净高尺寸
4.1.2-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局部净高低于2.60m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要求每套住宅都有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
4、4层及以上住宅设置电梯
4.2.4: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提高了阳台等临空处栏杆高度
4.1.15-1: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6、凸窗栏杆设置(新要求解决了开窗问题)
4.1.16:临空外窗的窗台距室内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配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应由室内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小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大于0.45m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60m;凸窗的防护设施应贴外窗设置。
7. 外窗设置新要求
4.1.17: 当住宅建筑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1:3且净宽小于1.20m时,卧室和起居室的外窗不应设置在凹口内。
8、要求空调室外机安装在专用平台
4.2.12:当住宅建筑采用分体式空调时,室外机位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方便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操作的可上人专用平台板或预留空间,专用平台板与主体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结构设计,且设计工作年限与主体结构相同。
2 室外机位置应保障通风通畅,不应设置在建筑天井等通风不良的位置,且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造成不利影响。当室外机位设置围护的格栅或墙体时,不应妨碍空调有效散热。
9、明确卫生间设置位置
4.1.7: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其他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或餐厅的上层。
10、明确轿厢尺寸
4.2.4-3:设有电梯的住宅单元,应至少有1台电梯满足下列尺寸要求: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50m,采用深轿厢时,轿厢宽度不应小于1.10m,深度不应小于2.10m。
11、提高了户门、卫生间门的通行净宽
4.1.14:新建住宅建筑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既有住宅建筑改造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卧室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厨房门和卫生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70m,并应预留无障碍改造的条件。
12、提高了墙体和楼板隔声性能
5.0.4 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心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
6.1.2 住宅卧室、起居室与相邻房间之间墙、楼板的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2、提高了家居配电箱要求
7.4.3-3: 家居配电箱的进出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电源进线的横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10mm²。
14、要求公共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到公共空间和电梯轿厢内
7.5.2:
涉及消防的十条内容
1、配套设施的功能不得改变。第2.3.1条规定住宅项目配建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改变,那么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物业用房、社区用房、老年人配套用房、婴幼儿照护用房等在办理消防审批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改变作为商业、棋牌、餐饮等功能进行消防审批。
《住宅项目规范》:2.3.1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2、包括屋面在内的公共区域均不得擅自拆改、占用。比《防火通规》的范围更大。
《防火通规》:12.0.6 在建筑使用或运营期间,应确保疏散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被占用、堵塞或封闭。
《住宅项目规范》:2.3.2 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公共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
3、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强调了消防设施完好,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畅通。
《住宅项目规范》:2.3.7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4、提出配建附属道路的功能性目标之一:满足消防车通行需求
《住宅项目规范》:3.2.3
住宅项目应配建附属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城镇道路系统联通,并应满足急救、消防及运输车辆的通行要求;
2 应与住宅项目场地步行出人口、住宅单元出人口、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无障碍联通,并应与城镇道路的人行道联通形成无障碍步行系统;
3 步行路面应符合防滑要求。
5.
《防火通规》:7.1.4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4
净宽度大于4.0m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
《住宅项目规范》:4.1.14
6. 原《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第6.5.1条走廊净高允许局部2.0m,《防火通规》发布后,走廊净高执行最低不低于2.1m。《住宅项目规范》发布后,执行不低于2.2m。
《防火通规》:7.1.5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原《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6.5.1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住宅项目规范》:4.2.1
设有公共走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走廊净宽不应小于
1.20m,净高不应低于
2.20m;2
当设置封闭外廊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
7.
对于住宅楼梯可采用1.0m的情形:《建规》以建筑高度界定(18m),《住宅项目规范》以最高入户层为界定基础(15m),其实对于大多数建筑并没有什么变化,但对于顶层是跃层的建筑就能有明显区别。看起来《住宅项目规范》似乎更为科学合理。
《建规》:
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住宅项目规范》:4.2.2 公共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5m时,公共楼梯一边设有栏杆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8. 重申电梯井的设置要求,与《建规》《防火通规》内容一致
《防火通规》:
6.3.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电线或电缆等。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00h。
《建规》:6.2.9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住宅项目规范》:4.2.6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且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检修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9.
首层疏散外门宽度与《防火通规》内容一致,并额外提出至少一扇门净宽大于0.8m(可能是考虑到:以防止小扇门平时设有插销,紧急情况下大扇门大于0.8m满足基本疏散条件)
《防火通规》:7.1.4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住宅项目规范》:4.2.7公共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1个无障碍公共出入口。2 公共出人口的外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10m。当外门为双扇门时,至少应有1扇门的通行净宽不小于 0.80m。
10. 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与《防火通规》一致
《防火通规》:
6.3.3除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分隔外,其他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
《住宅项目规范》:4.2.11 住宅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严密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