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全面解读——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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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规中防火墙的内容只有短短三条:
一。
6.1.3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4.00h。
条文说明:6.1.3 本条规定了防火墙的基本耐火性能要求。对于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及其他火灾强度大、延续时间长的场所或建筑,应根据实际火灾危险性提高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2.1.12 防火墙 fire 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规范解读:
1). 耐火极限要求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需≥3.00h。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需≥4.00h。
承重墙
钢筋混凝土墙
非承重墙
加气混凝土砌块墙
这里还有一个疑问点:轻钢龙骨隔墙可不可以?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到,耐火纸面石膏板厚度为240mm时,耐火极限达到4.00h,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但防火隔墙(下期讲解)要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防火隔墙应为不燃性实体结构。防火墙虽未有明确的要求,但理论来说,防火墙应比防火隔墙要求更为严格,因此防火墙是否也需要实体结构,暂不确定,因此此材料做法是否可以选用暂不确定。
二。基本要求
规范解读:
新规对防火墙的要求提高了,更加严格,此条表面上看“人畜无害”,但想实施完成它,没人知道该如何做。主要问题是目前无法判定构件倒塌了,防火墙如何阻止火的蔓延,这对结构专业提出了巨大难题。
规范解读:
此条提出了防火墙几个分隔措施要求:
1)防火墙对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措施。
2)防火墙与建筑外墙、屋顶相交处的措施。
3)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的措施。
下面我们把防火墙的基本要求拆开来具体看下。
1.
6.1.1
条文说明:6.1.1 本条规定了防火墙结构安全和构造及防火封堵的基本要求,以防止防火墙因其支承结构发生破坏而倒塌或失去阻止火势蔓延的作用。要保证防火墙在火灾时发挥作用,应确保防火墙的结构安全,相应支承框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设置在相应耐火性能的承重结构上,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能否满足呢,我们看下。
1)墙体
2)柱
规范解读:
框架墙体、柱(钢筋混凝土柱、有保护层的钢柱)都很容易满足 ≥ 3.00h的耐火极限。
3)梁
规范解读:
需特别要注意的是:防火墙设置在梁上时,钢筋混凝土梁一般的保护层厚度为25mm,耐火极限仅为2.00h,不满足规范要求。
要耐火极限达到3.00h,其保护层厚度需不应小于42mm(耐火极限达到4.00h,其保护层厚度需不应小于60mm),99%的设计师经常会忽略这一点,今后我们要特别引起注意,规范条文不得马虎大意。
对于钢梁需确定保护层厚度以达到防火要求。
2 .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并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结构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墙与建筑外墙、屋顶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一侧的措施。
条文说明:6.1.1 ……防火墙是否需要截断屋顶承重结构和高出屋面或凸出外墙,要根据屋面和外墙材料的燃烧性能而定,且对不同用途、建筑高度以及不同耐火极限的屋面板的建筑有所区别。……
具体的措施是什么,我们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1.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 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再来看下与屋顶相交处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1.1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规范解读:
设计师容易忽视此条,因为可以看到屋顶处的耐火极限要求为不低于0.5h,一般民用建筑都能满足,但当为木结构、彩钢顶时,需要特别注意。
3.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并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结构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墙与建筑外墙、屋顶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一侧的措施。
条文说明:6.1.1
……防火墙上一般不应开口。除本规范明确不允许开口的防火墙外,其他防火墙上为满足建筑功能要求,必须设置的开口应采取能阻止火势和烟气蔓延的措施,如设置甲级防火窗、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防火分隔水幕等。
防火墙上一般不应开口,必须设置开口的,防火墙上应设置甲级防火窗、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防火分隔水幕等。
注意,防火墙上的门、窗均为甲级。
(从上表可以看出,防火门、窗即使为甲级时,也达不到3.00h耐火极限要求,因此防火墙上最好不设置开口。)
还需要注意一点:设置防火卷帘时,应选用双层无机复合轻质防火卷帘,以此不需要设喷水保护。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6.3.4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3.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
6.1.6 除本规范第6.1.5 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
6.1.4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三。
根据定义,防火墙的应用主要用于防火分区之间,以及相邻建筑之间的分隔,还有一些特殊部位的分隔。
4.1.2 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综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根据有利于消防救援、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
2)特殊部位
a、厂房、库房(略)
b、特殊用房
4.1.4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
4.3.11 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
c、地下商店
4.3.17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且防火分隔措施应可靠、有效。
条文说明 4.3.17 本条针对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商店,要求采取较防火分区更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以减小实际工程中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非实体防火墙分隔带来的巨大火灾风险。
地下商店中要求采取较防火分区更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具体什么更严格的措施,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法:需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d、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
4.1.2
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综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根据有利于消防救援、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3.1
注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裙房位于主体投影内(山东做法),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较高一面为防火墙
注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高度相同,任一一面为防火墙
注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较低一面为防火墙
注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规范总结
文章来源:图图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