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92:同一防火分区的封闭内天井,或者一侧敞开的内天井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有何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海南》7.3:民用建筑内不宜设置内天井,当需要设置时,天井的最短边尺寸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为多层建筑时,最短边尺寸不应小于6m;
建筑为高层建筑时,最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m。
2、 当尺寸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天井周边的窗槛墙不应小于1.5m;
2)开向天井的窗洞口应采用固定或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窗。
上海《住宅设计标准》DGJ
08-20-2013/7.6.5: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设置全封闭的内天井。
《浙江》2.3.16: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属于同一防火分区时,相对的两翼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应不小于按照内天井的空间高度确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H2 >24m时,D≥13m
H2 ≤24m时,D≥6m
《浙江》2.3.17:住宅建筑的各层天井(含底部)均应设置成U型,应按如下附图 2.3.17
设置,内天井宽度A和开口宽度B宜对应设置,当 B>6m
时B可取6m;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敞开连廊,该敞开连廊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时,与疏散无关的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距离敞廊不得小于1.0m;开向敞廊的户门数量可超过3樘;当住宅建筑的2个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散设置距离不小于5m且敞廊长度不小于4m时,之间连通的敞廊上可不设防火门,可不按照三合一前室考虑。
《浙江》2.3.18:住宅内天井部位可设置不超过2
个方向的宽度不大于1.2m 的不燃性挑板,但应满足在计算内天井宽度时,设置挑板的方向扣除挑板宽度后净尺寸不小于2m。(附图
2.3.18)
问题91:回字形或U形平面,当属于同一防火分区时,间距如何控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是参照3.4.7
U形或山形厂房的条文执行,还是不控制,希望能明确)。
《浙江》2.3.15:2.3.15同一座回字形、U 型、L
型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
型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附图
2.3.15)。
《海南》2.2:对于回字形、U型、L型等民用建筑,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6m。
《福建》4.1:不同防火分区回字形、U 形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不小于6m;U
形建筑相对的两翼及住宅建筑单元与单元之间凹槽的间距小于6m时,应设置与相对的窗户最外边平齐的防火隔墙将窗户隔开。
《山东》2.2.16:同一座回形、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两翼中的任何一侧发生火灾,均可通过回形、U型口蔓延到另一侧,因此,应重视这种平面布置形式的防火措施。同一座回形、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两翼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座回形、U型口民用建筑的两翼外墙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时,一般可不考虑其相邻两翼的防火间距。但考虑到回形、U型处可能产生特殊的火灾效应,相邻两翼的间距一般按6m控制。当间距小于6m时,可在两翼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处的中间位置设置一片垂直防火隔墙等措施,该防火隔墙的外端应至少与相对的门窗洞口的最外边平齐;当门窗洞口正对的相邻墙体为不设开口的防火隔墙时,可不釆取上述措施。
《指南》P171:
(1)
当凹口相邻两翼处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时,参见图5.10
(a), 一般可以不考虑凹口相邻两翼的间距,但考虑到凹口处可能产生的特殊火效应,相邻两翼的间距一般应按不小于6m控制;当间距小于6m时,也可以采取不设开口的外墙或在相对开口之间设置防火隔板等防火措施,参见图5.10(c)。
(2) 当凹口相邻两翼分别处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参见图5.10
(b),如b则凹口较浅,可以认为火灾蔓延的危险性小;如b
>c,则凹口较深,有较大的火灾蔓延危险性,应按两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来控制凹口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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