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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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库建筑消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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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机动车库的防火要求,可根据建筑分类,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二、非机动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比如,地下或半地下非机动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m²,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为1000m²。
三、非机动车库与其他用房之间,需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第三章
一、主要概念:
1、非机动车:以人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2.0.3)
2、
3、独立式车库:单独建造的,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结构与设备系统的车库。(2.0.7)
4、附建式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结合建造,并共用或部分共用建筑主体结构与设备系统的车库。(2.0.8)
二、非机动车库建筑规模:
1、非机动车库应按停车当量数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车库建筑规模及停车当量数应符合表1.0.4的规定。(1.0.4)

注1:对于非机动车库来讲,主要考虑以自行车作为主要停驶车辆,因此以自行车为标准当量作为划分依据,其他类型非机动车辆如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等停放在库中时应按相应当量换算系数进行折算。
注2:非机动车库的停车当量数的划分主要考虑以地下室的防火分区为依据并进行数量折算而得。对于中型和小型的划分依据则考虑为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不设喷淋时为500m²的情况,其一个标准当量自行车停车位与通道等所占综合面积约为2m²,因此停车当量数定为250辆较为合理。
2、非机动车及二轮摩托车应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进行停车当量的换算,且车辆换算的当量系数应符合表6.1.2的规定。(6.1.2)
表6.1.2
三、非机动车库不宜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时,应设机械提升装置。(6.1.3)
四、车库总平面内,单向行驶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双向行驶不宜小于3.5m。(3.2.5)
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应在机动车道路宽度的基础上单向增加不小于1.5m的非机动车道。车辆通行较频繁的人车混行道路,应在车行道宽度基础上增加不小于1.5m的人行通道宽度。
五、非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量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口;超过500辆时应设两个或以上出入口,且每增加500辆宜增设一个出入口。(6.2.1)
六、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宜与机动车库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出地面处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7.5m。当中型和小型非机动车库受条件限制,其出入口坡道需与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一起时,应设置安全分隔设施,且应在地面出入口外7.5m范围内设置不遮挡视线的安全隔离栏杆。(6.2.2)
七、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车库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1.80m,机动轮椅车和三轮车车库单向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宽加0.60m。(6.2.3)
八、非机动车库车辆出入口可采用踏步式出入口或坡道式出入口。(6.2.4)
九、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宜采用直线形坡道,当坡道长度超过6.8m或转换方向时,应设休息平台,平台长度不应小于2.00m,并应能保持非机动车推行的连续性。(6.2.5)
十、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宜大于25%,单向净宽不应小于0.35m,总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宜大于15%,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6.2.6)
十一、大型非机动车库车辆应分组设置,且每组的当量停车数量不应超过500。(6.3.1)
十二、非机动车库的停车区域净高不应小于2.0m。(6.3.4)
十三、
十四、更多要求,可参阅《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2015)。